宽与严毕竟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据以办理同一案件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后果。当然宽严相济因其合理合法性而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讲求一种“火炉效应”。而火炉以其热和光可以给人带来温暖,人们因而亲近它;但是无论什么人,要触到它,则无一例外地被烫手,使人们对它又充满敬畏,不敢轻易触犯。既令人亲近,又不可侵犯,既有人性化的宽,又有不容怀疑的严,对立统一于一体,这就是“火炉效应”。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只强调“严打”,就不免会扩大打击面,让人感到法律是冷酷无情的。而完全冷酷无情的法律又不是适用法律真正目的,我们不能以自己有偏差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而使法律“变味”,如果我们一味地宽大,就容易放纵犯罪,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可以“亵玩”于股掌之间的。过严易枉,过宽易纵,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相违。所以我们要使执法效果达到一个和谐效果,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针对具体案件。我们在思想上要认识到“严打”、“轻缓”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并行不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我们针对不同的案情而采取的不同的方式而己,而皆统一于执行法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中。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把二者结合起来,也就做到了“宽严相济”。这样,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就不会无所适从,而是胸有成竹。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考虑到是“推一掌”还是“拉一把”,何种处理方式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有下列情形的,我们就可以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一、主观恶性较小的;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四、偶犯、初犯的;五、属于从犯、胁从犯的;六、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七、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反之属于下列情况,我们就依法相对从严: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二、社会反响相当强烈的;三、屡教不改的并属于惯犯、主犯的;四、结伙、流窜作案的;五、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六、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
总之,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确实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趋势,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贯彻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就能够很好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收到良好社会效果,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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