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的应该从宽处理,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别是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更要依法宽大处理。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好等则是酌定情节,属于“罪无可恕、情有可原”,对其处罚应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民事赔偿是否到位等等,给其一个改正悔过的机会。
对具有累犯、故意犯、主犯、首犯、认罪态度差等情节恶劣的应该相对从严打击。这些人的主观恶意较深,犯罪危害较大,只有依法给予较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对拒不归案、顽抗到底的,则要查清犯罪事实、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使之归案并依法严惩。
(三)在审判阶段的具体适用
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圆桌审判”和简易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防止交叉感染。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体现出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刑罚执行阶段,则需要监狱管理机关、公、检、法等机关协力配合,才能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应积极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监狱内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应从重处理。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一方面,要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消缓刑的要撤消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三、宽严相济,依法正确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落实此刑事政策,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们在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无论是“宽”,还是“严”,都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以实现我们的终极目标。宽严相济的原则在我国刑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充分的体现。所以,宽严相济同时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