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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适用
  2005年1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第137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从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出发,从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立法精神出发,在第6条、第7条和第9条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抢劫、盗窃行为何种情况下属于刑法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作出解释;在第8条中对未成年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作出解释;在第7条中以及第9条中均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宽的适用。
  二、宽严相济的具体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个案是适以宽,还是适以严,什么情形、什么条件下要宽或严,脱离实际的宽或严是一样的,对国家、社会乃至本人都是十分不利的,刑事政策宽严问题也是如此。
  (一)在公诉阶段的具体适用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逮捕、公诉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逮捕环节,应以不捕为原则,以逮捕为补充,除特别重大、必须外,一般应不捕;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能暂缓起诉的尽量缓诉。
  (二)对不同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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