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王北华
【全文】
宽严相济就是宽大与严厉相结合,也就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宽大以严厉为底线,严厉中又要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宽”是指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处罚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做到宽严相济。 “严”,是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等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济”,是指相互渗透、补充、结合的意思。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的对立统一,它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是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重视的正确的方法。
一、
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宽的规定
(一)更加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相对于成年人而言,从刑事立法上限制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97年
刑法在1979年
刑法基础上,缩小了未成年人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79年
刑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997年
刑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修订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比较,1997年
刑法更加严格限制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具体表现在:
1、将“杀人、重伤”修改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把未成年人杀人、伤害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限定在故意犯罪范围内,排除因过失杀人、过失重伤而受刑事追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