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纪执法。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的商业贿赂起到的威吓作用,我院今年查办的教育系统商业贿赂窝案中的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怕在6月1日该条例实施后被法院判刑,被监察部门开出公职。他们认为开除公职对他们的打击比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还要重。
(四)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第一是加大腐败者的经济成本,让行贿和受贿者都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商业贿赂罪的罚金刑制度,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犯罪,除法人商业贿赂犯罪外,均未设立罚金刑,这是运用财产刑打击犯罪方面的一个空缺,急需通过立法予以弥补,明确规定对于包括商业贿赂犯罪在内的贿赂犯罪,可以并出或单处罚金,并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标准。有的文章建议罚金的标准与商业贿赂数额为基点处于相等或数倍以上的罚金;笔者认为,由于当前 商业贿赂者心中的基本逻辑是“献出一只鸡换回一头牛”。据某检察机关对其查处的十多起医院采购物资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的统计分析,行贿者只拿出总收益中不到5%的好处用来行贿,其余95%以上的好处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因此单纯以贿赂数额来进行经济处罚是远远不够的,应从经济上要给行贿者以足够处罚,就应该是以其行贿得到的总好处为基数,予以数倍的处罚。第二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要件;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要件;扩大贿赂方式的范围,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不正当好处”的概念,把“获取不正当好处”作为贿赂方式。二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增设对于商业贿赂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侵害的经营者系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增设企业有行贿行为的,主管部门可降低至取消其企业的等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主管机关应降低至取消其职业技术的等级。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加强预防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
惩罚是遏制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而且,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其扼杀于起始阶段。然而,现阶段司法不公、官官相护等现象的存在,不但没有起到有力遏制商业贿赂的作用,客观上使商业贿赂活动风险低、收益高,因而又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气焰。 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现状和发展太势,无疑为我们检察机关加强预防商业贿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加强预防商业贿赂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