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建设尚不健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使得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有些行政机关、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表面化、形式化,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还是一个人说了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仍然实行“一支笔”;有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财务管理无章可循的情况已不多见,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一些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松弛,管理混乱,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出现提供了温床。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制建设是反商业贿赂斗争的基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订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修改完善了刑事立法,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但反商业贿赂法制不健全和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行政法规方面,对于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远远不够;民事立法方面,对于商业贿赂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未有明确规定;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也不尽合理,等等。
(五)惩戒的力度不够大,商业贿赂低成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既有因监督力度不大,致使发现问题的几率较低的原因;也有发现问题后,因查处手段跟不上,或者无法、无章可依,致使腐败分子逃脱惩罚的原因。
三、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体系建设
要从根本上防止商业贿赂罪的发生,应根据商业贿赂罪发生的机理,采取相应的措施。从以往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看,较重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笔者认为,
刑法惩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治犯罪发生的最后手段,相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他只能是打击犯罪的一个方面;要真正从质上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的频次,在一定时期和特定社会条件下,尤其是在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猖獗的情势下,预防体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