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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预防体系建设刍议

  二、商业贿赂存在和出现的原因
  (一)竞争机制存在缺陷。商业贿赂作为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近年来在我国泛滥蔓延,深层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在商业活动中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二是由于我国市场体系还不成熟。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往往会通过贿赂手段,获取非法利润,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三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往往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为了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加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缺乏稳定的销售或服务对象,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往往会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二)监督制约软弱无力。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医疗、建筑、土地、交通等行业,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行业是高度垄断行业,经济资源由少数实权人员掌控,而对实权人物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如我县近年来查处的原县医院院长和原县教育局长等人商业贿赂案和其他检察院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说明,目前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的监督往往处于失控状态。就被监督者而言,行使职权中随意行为的空间较大;就监督者而言,存在着上级管着够不着、下级够着管不着、同级又不敢不愿意监督的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而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三是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四是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由于主管部门众多,致使商业贿赂的监督、治理政出多门,对重大商业贿赂犯罪线索,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不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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