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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预防体系建设刍议

商业贿赂预防体系建设刍议


周厚先


【摘要】近年来,商业贿赂问题在一些领域比较严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形势比较严峻,建立健全预防体系势在必行。本文将在对商业贿赂犯罪特征的分析基础上,对商业贿赂成因剖析,并由此进一步提出构建商业贿赂预防体系和检察机关加强商业贿赂犯罪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贿赂;预防体系;检察监督
【全文】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开发、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系统等领域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种种迹象表明,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对此掉以轻心不但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极有可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毁于一旦。2006年中央决定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也说明商业贿赂犯罪已经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已经发展到了必须加以严惩的程度。一年多的治理,全国各行各业取得一定的成效,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2006年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691件,查处处级以上干部2224人,其中厅级以上干部156人,涉案总金额23亿余元。通过总结阶段性治理工作,归纳出一些治理方法,发现了一些影响治理工作的问题,笔者结合本人从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职责仅对商业贿赂预防体系的建设和检察机关在该体系中如何履行职责,有一些不全面的思考,希望能与同志们交流学习。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贿赂造成了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金融保险、出版发行、电力系统、教育系统等领域的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商业贿赂在法律上的特性有两点:一是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二是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后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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