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有的航空资方比作木匠,或许是因为有的航空资方仅限于拥有木匠般的智慧。
木匠也属于劳动者,其所拥有的劳动技能同样应获得每个人的尊重;或许木匠可以拥有鲁班一样精湛的技能,但是鲁班大师对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并没有完全理解。
在飞行员已有的个案讨论中,有航空公司提出机长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受到竞业禁止的约束,也就是说,机长作为高管人员,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同类的业务。如果按照这种见解,机长辞职后到另一家航空公司将不能履行飞行职务,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这一期限规定为三年,而即使按即将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第
24条第2款,这一期限将会也将长达两年。对飞行员而言,两年不飞,将会涉及其飞行执照的存废,而直接影响到飞行员的飞行生命。
(一)、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是两个值得甄别的概念。
1、竞业禁止制度,是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而设定的一种制度,是禁止任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人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竞业禁止属于法定义务,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对特定的公司职员在任职期间的行为的禁止。在我国新旧《
公司法》中对此均有相关规定。1999年版《
公司法》第
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现行《
公司法》第
148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该法第149条第5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均属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禁止性行为。现行《
公司法》第
217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