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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与劳资法益权衡

  其三是条文可操作性和正确执行的强化问题。劳动合同法在做出诸多制度创新的同时,也存有需要强化可操作性和具体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空间。例如,社会反应强烈的无固定期合同条款中续约次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工龄计算问题以及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时怎样规范操作等问题。这一方面应依靠于及时统计新法实施后的司法运用和效用反馈,具体用人单位的实践总结和改进,另一方面在于汲取各国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避免由于恶性规避所带给社会用工环境及经济氛围的负效用。
  
【注释】许浩:“<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常凯、董保华再争锋”.《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第3期
参见朱治华:“劳动合同法细则正在拟定,工龄归零间隔至少半年”.中国经济网:http://www.ce.cn,2007-12-19
张涓:“解析<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及员工带来的影响”.《中国安防》,2007年8月
参见注释;马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6 月上旬刊
李黄珍:“董保华:四品<劳动合同法>”“常凯:<劳动合同法>促使企业管理方式转型”.《职业》,2007年第8期
王侃:“国际力量暗战中国<劳动合同法>”.《商务周刊》,2007年6月
傅然:“可后劳动者时代的国家父爱主义”. 《南风窗/ 半月刊》,2006年5月上
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问题”.《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新版<劳动合同法>大讨论”特别企划.《中国新时代》2007年第6期
“当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误读”.新华网,2007-12-9
参看见季红、穆晓军:“劳动合同法:制度改进与创新”.《经济导刊》,2007年8月;吴思嫣:“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机制的影响及应对”.《劳动关系》,2007年第2期
姜菁:“<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职业》,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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