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只要你仔细想一想,好像民法这门课程,只有那么八、九十个课时,而且讲课的老师水平也不一定高,老师本身的水平对于学生自身知识架构的建立也有很大的影响,有些问题老师也不懂,也不一定负责任或似懂非懂。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教授学生呢?
同时,由于课时不多,很多东西,老师只能点到即止,而且,科目繁杂,再加上自己所看的课外书又很少,这种情况下,在应付考试之余,其实真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当走出校园,参加工作的时候,在校期间所学的根本不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因此,我认为,如果想成为一位优秀的律师的话,每天学习,工作当中学习,这个是相当重要的。但是,打下基础,仅仅有本科这个阶段一般是不够的,甚至,如果本科不是法律科班生,研究生阶段也不一定够。而作为律师,如果没有我所说的基础,那么你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对此,我想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最近的《
律师法》修订炒得非常热,而《
律师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什么什么业务(大意如此)。对此,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了这个条文,他们认为,法官以后没有市场了,法官如果出庭了,律师可以质疑他。这种理解明显是错误的,条文写得很清楚,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但是,没有规定,不能以公民名义或其他名义。其实,如果仅仅是条文,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读出来,而且,读得比我们还要标准,但是,如果涉及到理解,那么差别是很大的。
对此,我还可以给大家再举一个例子,几年前有这么一个案件,XX市XX区精神康复医院有两个医生涉嫌伪证,这个案件二审是由我打的,一审则是由一名做过司法局局长的律师打的,他在一审阶段是这么辩护的:公安机关所调取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呢?他的理由是:他在购书中心查过权威字典,而字典中是这么表述的,即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调查取证取,而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此,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取证权。对此,法官便“请教”他应该怎么办?他的回答是,只要把调查取证的主题转化为检察官便可以了。而在场的检察官听了之后只是付诸一笑,检察官讲:这个问题,我不想与你争辩。而对此,这位律师在该次庭审结束后完善辩护词时是这么描述的:检察官被我辩得哑口无言。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法官觉得这是一个笑料,因此便向媒体公开了。但是,对此,这位律师还扬扬自得。其实,律师这个行业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同行不会当面指出你的错误。与你非亲非故,又没有什么好处,没人会做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认为他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但是,同时这位律师又认为他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两个观点明显是矛盾的。而且,这个案件涉及罪名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本来是可以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但是,这位律师要求从轻处罚,结果法官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里,这位律师没有弄清楚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
我们还曾经接触过这么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检察院是以贪污罪起诉的,开庭前几位律师在一起讨论,当时我迟到了。而我赶到之时,已经在场的律师居然问我法院有没有权变更罪名。对此,我十分肯定地对他们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是可以变更罪名的,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不构成贪污罪,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关于专业基础这个问题,我举了这么多例子,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展开了,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这么简单,并非三言两语就能说得明白。
接下来就是关于知识结构的问题。因为,律师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除了法律知识外,特别是心理学知识的把握,十分重要。我们现在已经形成这么一个特点——当一个人面对面得坐在我们对面时,在他开口说话半个小时之后,我们便能判断出他是什么血型的,他对我们存在什么样的担忧,他相信我们什么。这个十分重要,即在你的知识结构中是否有管理学或者是心理学知识的一席之地。不仅是律师这个工作,其他工作也一样,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洞悉对方的内心,然后针对性地对对方进行公关,这个很重要。最没有广告味的广告语是最优秀的广告语,即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但是,要做到这点,跟你自身的知识结构有很大的关系,而在这个知识结构里面,书本知识与社会知识两方面都很重要。书本上的知识决定了你对社会进行透视的一个基础,只有这个基础,才能活色生香地演绎你的社会知识。很多人忽视了这一点。很多人都认为,现在社会关系很重要,只要有案源就可以了。如果你走这条路的话,忽略了我所说的基础,如前所述,会损害你的人格;但是,如果你是具备基础的话,那么,你不但生活体面,更重要的是,你有独立的人格。
(六)要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你再有水平,如果你表达不出来便是“无米之炊”。正如前述,如何用客户的语言,如何用活色生香的语言,将深奥的法理展现出来。我们在法庭上经常会讲这么一句话:“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相信法官已经注意到了。”对此,法官会立即提起精神。如果你讲:“这个问题,我想提醒法官注意。”法官会立即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你凭什么提醒我?而且,当你在法庭上念法条时,法官会打瞌睡。为什么会打瞌睡呢?因为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讲这些,就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庭上,表达能力很重要。当然律师不能在法庭上讲课,律师不能不懂这个道理——法官已经知道的就不要再说了。同时,律师还不能标新立异,通过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这种做法其实是很愚蠢的,他在法庭上说得最多,但是,结果是法官不喜欢听。我并不是说有一些律师所讲的东西没有用处,如果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相信有很多人会喜欢看。
实战派的律师,有这么一个特点,即法官已经采纳的观点,不要重复,但是,法官是否已经采纳,要靠自己判断。有些东西,点到即止即可。同时,不要将所有的东西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才说。中国的庭审有这么一个特点,即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是交叉进行的,在法庭质证这个阶段,很多东西都已经可以摆上台了,然后,你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这么说:“关于这点,我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提及,在此便不再重复。对此,我也已经形成书面意见,若有出入,以书面意见为准,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所说记录在案。现在,针对法庭调查阶段我发表的观点,结合其他律师的意见,我补充几点意见,我占用法官的时间不会超过五分钟。”
同样的内容,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会形成不同的效果。关于表达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大家应该多听一些演讲,多看一些与公众演讲、法庭辩护技巧有关的书。
(七)要懂心理学——是有效沟通的关键
对于心理学,我认为大家应该将其当作一门课程来学习。心理学的知识十分重要,今天我已经反复强调过这个问题了。做律师,做不做得好,在我看来,心理学比法学更重要。办案的时候重要,谈案的时候更重要。与当事人面对面交谈,打的是心理战。我们在过往办案时有这么一种感受——身家在一百万到一千五百万之间的人,拿钱拿得最干脆,给律师费给得最爽手;而身家超过一千五百万的人,则很小气,他之所以有钱就是因为他小气并且具有一个十分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当你遇见此类“大鳄”,你便跟他谈股份。如果你只是跟他要十万、二十万的律师费,他会认为你这个律师没有水平;如果你跟他要一千万,他会觉得你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