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能否打赢官司——十余载律师职业生涯中,历经数十件大案要案成功辩护的切身感受
在对我们国家律师赢取胜诉的手段与情况进行大体了解之后,接下来我们进入这次主题的重点,即如何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实现胜诉的目的?对此,我之前已经予以肯定,而且,从我自身的体会出发,我认为,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实现胜诉的目的也是可以实现。之前,我与陈孟君律师私底下对此问题进行过沟通,我们的感受是,律师这个工作与其他工作不同。同时,我们发现,在学校当中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喜欢用所处行业内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而律师是一种说服性的工作,律师是用客户的语言、听众的语言来表达深奥的法理,而无论是表现为语言或者文字,均是如此。
律师工作的目的是说服他人,不在于所说的理由是否充分,也不在于所说的内容是多还是少,关键在于,当你与法官交流的时候,是否能够敲击他的内心深处,让其采纳你的观点。而身处这个年代,作为律师,也需要“包装”。对此,我早在几年前就已定下一个方向,就是我要给法官留下这么一种印象——这个律师是有水平的;这个律师是有理由的话才说,没有理由的话不轻易说的;若不采纳这个律师有理由的观点,他可能会“死缠烂打”,甚至四处“告状”;同时,这个律师又是彬彬有礼的,而且社交广泛的。如果,你能够在法官面前树立这么一种形象,法官会尊重你,甚至会敬畏你。而无论法官是敬你还是怕你,此时他往往会考虑你的意见。
对此,我颇有感触,因为我平时也有与法官打交道。曾经有一位法院的副院长,他在私人的场合曾经就一个案件问了我这么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是否真的是无罪的?对此,我想有必要对此事的背景作一交代。在我们国家,法官不是独立的,“真人不露相”,特别是重大的案件,往往是合议庭背后的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而审委会又是以法院院长的意见为尊的。
面对方才提及那位院长的问题,我先是沉默了几秒钟,然后,我十分肯定的回答:
“肯定是无罪的!并非因为我是当事人的律师所以说他无罪,如果我是法官,我同样会判他无罪。为什么我如此肯定呢?理由有两个。首先,我跟当事人进行过彻底的沟通。法官与当事人接触时是‘雾里看花’,因为当事人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而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则避而不谈。同样,检察官在法庭之上与当事人相对而席,当事人更加不可能对他讲真话。而律师则不同,律师肯定是站在当事人一边,对律师,当事人没有理由不讲真话。而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了解人的内心世界以及行为状态,他当时跟我诉说过,我感觉到他的确有冤情,这是第一点。其次,若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该案属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他同样是无罪的。”
对此,这个法院副院长听完之后长舒一口气:“既然如此,那我就放心了。不瞒您说,我没有时间看案卷材料,就怕被您给蒙了。”
为什么这位副院长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呢?因为他心中有这么一个印象——这个律师不会胡说八道。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欺骗了他一次,那么往后他对你便是“打死也不信”。这个就如两夫妻之间的相处——今天你明明去了东莞桑拿,但你对你老婆说了假话,说你没有去,一旦被她发现,下次你再说没有去,她肯定不相信。
因此,我们可以这么说——形象的包装十分重要。当你与人相处,试图在对方心中树立形象时,有时需要打“擦边球”。就如我自身在打官司时,作为律师,肯定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这个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的,而有时我自己也清楚,我提出的某些观点也不一定成立,但最终法官还是被我蒙了。对此,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这个案例——潘X峰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这个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票面额与偷逃税额这两个因素综合起来确定的,而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罪名成立,肯定是适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但是,主办这件案子的检察官一年需要处理的案件不下一百件,而审理该案的法官一年下来,由他经办的案件至少也有百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法庭上均被我给弄“糊涂”了,因为我打了个“擦边球”。整个庭审过程我始终小心翼翼,我发言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两分钟,但是,给了对席的检察官这么一个印象——我们根本不想反驳他,而最终他也“擦身而过”,而对于法官,他也采纳了我的观点,排除当中一个票面额,从而适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最终判了九个月。这个案件最终还被评选为该法院的“优秀案例”呢。
对此,在很多案件中,律师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不仅是我,而且其他律师也有这么一种感受——案件最终是我方胜诉了,但是,这个结果却是不公的。而实现这种“不公”结果所借助的手段是因人而异的——一种是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而另一种就正如我刚才所讲的那种情况。
我一直认为:律师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律师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导向的,即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检察官也不是追求公平正义的——检察院行使控诉职能,其不可能扮演双重角色,同时又提供被告无罪的证据,为其做无罪的辩护。
如果律师、检察官与法官均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公检法岂不是“一家人”?此时的律师与检察官均是“徒有虚名”,而前不久修订的《
律师法》当中也有“律师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么一个导向,这个也是没有道理的。在我看来,律师眼中的正义便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法官才是需要公正的,任何法治国家均是如此要求的。
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前述“不公”的判决是公正的,但是,这种判决是不能宣传的,正如许多律师亲历的经典案例是无法借助公开的途径进行宣传的。为什么呢?因为一旦公开,可能出现社会舆论迫使法院“翻案”这种情况。
前面所讲均是涉及如何在法官心目中树立形象的问题,也举了例子,但这里还有一个例子。这是一个在广州中院审理的“房改房”案件,至于案件的来龙去脉,这里没有必要做介绍,但是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这点是可以肯定的。
我本人是原告的律师,而被告是著名的画家,他找到了一位“爱好”书画的副市长,从而影响了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判决我方败诉。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广州中院,而当时广州中院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我也不认识,但这个案件刚好是在我亲办的“马X明”这个案件宣判无罪之后的几个月进行二审的,当时主审“马X明”这个案件的法官也是籍此成为“中国十大法官”。
因此,由于“马X明”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很多法官都了解我的特点。这个案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时,恰逢有广州市人大代表到庭旁听,而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对方的律师,在还未就座的时候,脸色就已经发青了。
对此,我十分同情这位律师。但是,为什么脸色会发青呢?这是因为有这么一种震慑力在庭上,他自身便觉得,这个案件我方是没有理由的,而对面坐的又是王律师,真不知道他今天要怎么辩,心里没底。而合议庭的三位法官也凝视了我几秒钟。对此,我感觉到把握对方心中的感受是十分重要的,作为律师,是成是败,心理学的知识比法律的知识更重要,即掌握穿透对方心理的能力。当时,我十分清楚,法官心中是这么想的:哎呀!今天遇见这个王律师,不知几时才能下班。当时我已洞穿对方与法官的心理,而这个案件本身很简单,因此我一开庭便“开宗明义”:这个案件十分简单,今天我便长话短说。我话刚落音,法官便长舒了一口气,因为此时法官心中有底——这个案件可以早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