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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者的权利与国家权力

  也有学者认为,法官的角色具有保守性,他的职责只是坚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创造新的规则。我则以为,法官的角色具有保守性是指法官必须维护社会价值和社会秩序的连续性,防止社会秩序和公众情感在社会动荡中受到伤害。因此,法官的保守性要求法官不得创造一种新的生活秩序以割裂既有社会秩序的连续性。这种既有的社会秩序就是对侵权行为科以谨慎之责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环境。当司法以法条没有规定而否认这一点时,也就意味着司法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这种新的社会秩序极大地消解了社会原有秩序的安全与保障,人类社会仿佛又回溯到了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自然状态之中。而这,恰恰与法官的保守性角色相悖。
  法条只是一种技术,其寻求的是将纷繁复杂的生活格式化和条理化,其实也就是为了司法技术操作的简单化,因此,法条所涵摄的情景并不等同于现实。法条作为一种人类发明的技术必须服务于生活,而不是剪裁生活,否则生活的本真在法条技术的统治下失去了意义。因此,当法官坚持法条而否认法律本身所隐含的生活内容时,其实也就意味着法条所规制的情景已经越来越远离生活的实际。事实上,就材料二的案例而言,法律常态被破坏以后,人们确定性的生活秩序也就被瓦解。人都有对确定性生活的一种本能追求,而法律正是为了满足人类对确定性追求的需求。因而无论是谁,即使是肇事司机在确定性丧失后也都希望能尽快恢复到法律的常态。[23]如果法官仅仅是因为法条技术的障碍而被迫放弃对法律常态的恢复,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法律人的悲哀。人类发明法条是为了我们生活更好,我们不能因为有了法条而甘愿接受法条的奴役,并放弃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法官不能因为法条没有规定而回避裁判,法官必须作出选择,这种选择必须是维护了社会的正义价值而不是破坏或者割裂了社会秩序的连续性。但在材料二的案例中,法官非但没有维护,相反却是破坏了这一本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其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心理构成了推动性的影响,而这显然与人们对法官的角色期待并不相符。
  不是结束的结语:
  今天,我们大力提倡建立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从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来看,所谓和谐社会,最起码的标准,也就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老百姓而言,城市人有工作可干,农村人有田可种,人人有饭吃,居者有其屋,小孩上得学,病人医得起病,……如此等等。[24]总之,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就是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也就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也能获得基本保障。而作为社会和谐的代表和受托人的政府则应该理应负起这个责任。[25]从材料一的事例中我们对国家权力感到悲哀,而从材料二的案例中,我们则看到了国家权力的希望之所在。
  
【注释】新闻链接:http://www.hf365.com 2003年12月24日 00:58 江淮晨报
新闻链接:NEWS.SOHU.COM2004年02月29日21:1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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