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的应有之义正是在于尽力消除这种因为偶然性因素所带来的不幸。设想,如果我们在进入人类社会之前对未来自己究竟可能沦为何种阶层处于一种如罗尔斯所描述的“无知之幕”状态下,[10]由于沦为贫穷的概率相当,那么出于自保,一个有理性而并不投机的人就一定会选择一个贫穷群体会也能获得保障的社会,而不会选择弱肉强食的社会。因为,在“无知之幕”状态下,我们是无法保证自己一定是具有天赋和能力,而就一定不是愚笨和弱智的。 因此,所谓公正的社会其实就是人人都有保障的社会。为贫困者提供保护,其实也就是保护了我们未来贫富并不确定的自己,包括我们的亲属。
当然,“无知之幕”毕竟是一种设想,而不是现实。因此,精英与富裕阶层出于对自己社会地位的“有知”, 并且有理由相信其一生都不太可能沦为贫困阶层,因而也就不可能主动去帮助贫困群体,而财富与制度又往往掌管在精英和富裕阶层手中。但是,“富不过三代”,人们从经验中归纳出的这一人生沉浮的概率会促请精英和富裕阶层的人士警醒。正如美国制宪会议期间梅森先生在会上的发言:“无论他们(指社会的上层阶级)现在多么富,地位升腾得多么炫耀,这种处境总不过是过眼云烟。富不过三代,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会散落在社会的较低层次中去。因此,出于自私的动机也好,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也好,都要求建立一套体制: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11]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尽管不能在“有知”的社会现实中实现社会的公正,但它却从代际正义中会启迪我们去反思:保护贫困者,其实也就是保护了我们的孩子,保护了我们孩子的孩子。
法律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但是,人们往往并不清楚公平的定义,只知道什么是不公平的现象。不公平只有遭受不公平的人才有体验。由于弱势群体最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而消除法律的不公平也就应该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去看待法律才有意义。而由于每个人沦为弱势群体的概率是相当的,因而,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去看待法律也就从终极上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无知之幕”的理论意义就在于提醒立法者和既得利益者必须充分顾及弱势群体者的利益。社会是由一条无所不在的互惠关系纽带绑在一起的。你怎样待人,人就怎样待你。[12]因此,如果你不希望你的孩子或者孩子的孩子受到强势者的打压与排挤,或者你并不怀有“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太监式的思维,那么,我们今天这一代人就应该好好检视一下优胜劣汰竞争规则的残酷性!而作为这一残酷性对立面,即人人都有保障的社会制度,也许就是我们的子孙承载着我们的基因得以延续的保证![13]
二、国家权力的作为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流浪乞讨在某种程程度上构成了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流浪乞讨本身并不一定妨碍社会治安的秩序,“乞讨只有在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时才成为治安管理的对象。”[14]当然,流浪乞讨有碍观瞻,有损市容市貌,正如在城市街道小贩叫卖东西一样。可是一个人因贫穷而不得已选择这最后的求生方式时,国家权力迎合的却是富裕阶层的审美需求,却无视贫困阶层的生存需求而对城市作统一的格式化处理。难道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竟可超越于公民生存的权利,而强行禁止乞讨、禁止贩卖?当然,我们可以说流浪乞讨不是一项法律权利,也不是一项道德权利。[15]但是,流浪乞讨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国家,它是隶属于生存权之下的一种求生方式。权利与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多样的生存方式,法律上不可能都去规定,大众道德也不可能都持肯定的态度。人人都想过一种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以浪浪乞讨的方式求生存实属一种无奈,并不是流浪乞讨者所愿意。这与那些可能只是将浪乞讨作为自由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浪漫的生活方式的国度不同。因此,国家权力禁止流浪和乞讨,其最低要求也必须是能保证所有的公民享有维持其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否则,无异于逼人饿死,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在乞讨这一问题上,中国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并不具有可比性。在中国的现阶段,国家权力的职责应该着力积极消除流浪乞讨的贫困原因,而不是一味地禁止流浪和乞讨的行为。在本文材料一的事例中,国家权力定位的错误,多少反映了其为富不仁的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