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2004年12月4日傍晚,江苏省高淳县城居民李某酒后驾车,将躺在公路上的一名无名流浪汉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李某和流浪汉负有同等责任。2005年4月2日晚,高淳县又一名无名流浪汉被两辆汽车先后撞倒、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两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2006年3月,高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为无名流浪汉提起维权诉讼。2006年4月,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民政局以社会救助机构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分别索赔18万余元和16万余元。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据此裁定驳回其诉求。20006年12月26日,高淳县民政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求。高淳民政局这一举动被媒体称之为政府替死亡流浪汉计说法的“中国第一案”将关于流浪者的话题又推向了讨论的高潮。[3]2007年3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最终驳回了高淳县民政局的维权。但是,同样的案例在湖南、湖北和浙江等地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浙江省桐庐县民政局代理身份不明的遇难者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索赔就获得了成功。[4]同样的案例,不同的判决。一时间,关于流浪者话题又将司法推到了舆论的风囗浪尖。
流浪乞讨的行为可否禁止?流浪者的权利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本人作为法理学学者参与了有关这一问题的研讨,[5]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试对这些富有争论性的问题作一正式回应。
一、保护贫困者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人天生是定居性动物,从古代穴居到今天的房屋居所,安居总是人类生存的主要方式。因此,居无定所,四处漂泊的生活总是不得已而无奈的选择。流浪乞讨的原因虽然种种,但贫穷总归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国,流浪和乞讨可以说是贫困群体最后的求生方式。
贫富差异是人类普遍存在的社会分层现象。[6]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系统中究竟是贫穷和富裕,往往充满着极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外在因素。从个体角度上讲,人的出生就在很大层度上决定了其社会阶层。父辈的社会分层直接影响着下一代的社会层次。父辈的贫富分化为下一代提供不同的成长环境和不同的学习条件,直接导致下一代在出生进就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不适应的”下层阶级不断再生产这一生物学机制,即:人类不仅出生于一个较差的环境中而且构造了这样的环境,并且进一步把这种生物学的不幸传给他们的子女。[7]穷人的孩子因为高昂的学费而只得继续选择贫穷。因此,这些原因或许可归咎于父辈的责任,而如果完全由后代来承袭则是法律之不幸。从社会来说,制度安排的社会流动机制为个人的社会层级的改变提供了机会。[8]在制度安排下,通过个人的智慧与能力,辅以机遇,一个人是可以改变原来的贫富等级的。但是,这种智慧与能力的获得往往和与生俱来的天资秉赋有关,这种因为出来而具有的天资秉赋上的差异,对于个体而言也是极具偶然性的。基因的结合而产生不同的个体,个体是不具有主动选择能力的。这种基因结合的产生在生物学上具有必然性,但与某个个体的联结则具有相当的偶然性。[9]此外,一个人一生中总是会在偶然性因素的作用下,遇到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和挫折、遭受这样或那样的人生不幸。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偶然性因素的作用下,一个人是贫穷还是富裕,其概率往往是相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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