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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手机等案上门吧——如何以经典辩例征服世界

  如何让别人在拿钱给你的同时还对你笑脸相迎?如何在有人想拿刀捅你的时候把事情摆平?这对于律师而言很重要,也很讲究。对于律师来说,驾驭能力是很重要的,但是,这种能力在书本上是学不到的。
  除了拓展案源的能力之外,另外一种便是办案能力。何谓办案能力?首先,就是能否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一网打尽;其次,你是否能够从最有利于办理案件这个角度出发,进而通过文字表达、口头表达或者其他方式,说服有决定权的人采纳你的意见。
  对于办案能力,我个人有这么一种看法:律师不能害怕复杂的案件。我在这里可以很坦然的跟大家讲,我在起步阶段,也接触过这么一些案件,特别是关于证据运用的案件——狗咬乌龟,无处下口。当时这类案件我们是在办不了。为什么呢?因为连自己都弄不清楚案件当中的证据运用,而即便有个模糊的认识,也无法将内容表达出来。
  我刚做律师的时候,受我们国家传统知识分子思维习惯的影响,很喜欢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甚至,我在当时还“嘲笑”一些老律师不懂法,因为他们经常用一些“行外话”来描述法律问题。后来,我才渐渐发现,这些老律师的做法才是正确的。作为律师,你应该用你说服对象的语言来表达深奥的法理,因为,律师是一种说服性的工作。
  因此,在起步阶段,能否跟对师傅,是否能提高你拓展案源的能力与办案的能力,十分重要,这是第一个方面。
  (二)如何以经典辩例成就恒久品牌
  实现以经典辩例成就恒久品牌,对于年青律师而言,我认为,有五种案件是必须经历的。如果你经历了这五种案件,并且,你竭尽所能地把这些案件办好,那么,你便能跻身我们优秀律师的行列。
  或许很多人都这么认为——办理的案件越多,那么律师的办案水平就越高。但是,我在这里可以很负责任地对大家说,办案水平与办案数量成正比,并非全然皆此。对一个律师的办案能力作何评价,关键看他的基础、他的领悟能力以及他的责任心,当然,经验也很重要,但是,经验只是其中一个标准。
  那么,回归到我们刚才所说的五种案件。这五种案件分别是什么呢?其实这五种案件我在“如何成为法庭上的常胜将军”那个讲座中已经讲过,这五种案件分别是:
  第一种是要么放人,要么枪毙一百次以上的案件,而你作为律师,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第二种案件是民告官的案件,对方是我们的政府,但你帮助你的当事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实现了胜诉的;
  第三种案件是为弱势群体抱打不平的案件,如追讨抚养权、工资之类案件;
  第四种案件是申诉的案件,即冤案,一审败诉、二审败诉,但通过申诉将这个案件的结果扭转过来;
  第五种案件便是把贪官或“黑老大”“挖”出来,然后推向断头台的案件。
  如果这五种案件你都已经经历过,那么,可以这么说,你的基础、你的胆略、你的经验,全都不成问题。对于这五种案件,年青律师要善于捕捉机会。这五种案件并非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很多时候,你都是与这些案件“擦身而过”,因而,错失了不少机会。
  这五种案件对于年青律师的成长十分重要,就如今天在场的陈孟君律师,虽然他是民商法的研究生,但是,他当时在江门所打的那个案件,在刑辩方面也堪称经典。
  作为一名律师,当别人问你办过什么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时,你能够如数家珍,将你所办理过的经典案例悉数展示出来,这是对你能力的一种肯定。但是,这个还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你经历过这些案件所积累下来的书面材料与媒体报道,可以作为你对外营销的一个基础。
  以实绩开创未来,如果你能够将办理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所有东西,通过出版书籍、公开演讲或者是设立网站的方式宣传出去,那么,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你便是一生无忧了。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这么一种方式,即你将你自身的经验传授给你的助手,然后借助你的助手在你现有的基础上再上一个台阶。
  对此,举个例子吧,有一位资深律师(不便透露姓名)有一个长期培养助手的好做法。他那些助手都不是紧密型的助手,他每个助手均培养两年时间左右。两年之后,如果这个助手不能够“上去”,那么他便“放弃”这个助手;如果这个助手“上去”了,那么,反过来,这个助手又能够帮助他。
  他所采用的制度是这样的:一个案件往往由三个人合办,没有底薪,所收费用三个人平均分配。这种机制有这么一个特点:年青律师在起步的时候倍受“关照”,但是,这些年青律师一旦“上去”之后,由于名气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并非能够完全依靠自己获取案源,在这种情况下,这位资深律师便利用自己的名气将案件吸纳过来,这样,他同样可以提成三分之一。也就是说,他自身不用办理案件,只是负责谈案子便可以“坐享其成”。
  因此,我认为,作为老律师,对于年青律师必须有“牺牲精神”,也就是说,作为老律师,你要敢于“吃亏”。当时广X所与X信所分家的时候,有一位证券律师想离开广X所,投奔X信所。而广X所为了保证其在证券方面的实力,便在当时给了一个律师费二十五万元的案件给那位律师,但是,最终那位律师还是投奔了X信所。薛主任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即便他吃亏了他也不会有“意见”。后来,那位律师又想会去广X所,对此,薛主任并没有生气,只是对他这么说:“当时是你自己要走的,现在你又想回来。我不想因为你的事情与别人产生更多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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