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一位律师,在省厅开会的时候被点名讲到了以“中国著名律师”字样做广告问题,这位律师花了十二万在联通的黄页中做广告。同时,他还做了一个网站,在网站上,他也直接打出“中国著名律师”这个大标题,我们在看完这个网站的内容之后都觉得十分夸张。这位律师通过这种手段把案源拓展开来之后,现在开上了“奔驰”,而他现在也有所“收敛”。他之前在广告中称他自己是中华全国律协的会员,而事实上,所有律师都是律协的会员。他为什么要以此标榜自己呢?因为他一开始“没料”,而现在不同,他已经“上了轨道”,这种情况下,他便“从良”了。但愿他水平也提高了。
(六)网络营销
以网络营销的方式来拓展案源会逐渐成为主流,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鱼龙混杂。以网络营销的方式来拓展案源的一般是年龄小于三十岁的年青律师,对于网络这种营销手段,我们这一代律师不够重视。
对许多年青律师来说,网络并不陌生;年青律师大多懂得使用计算机。因此,有许多年青律师通过网络营销这种方式来打开局面。
尽管网络有种种优势,但是,其也有“美中不足”的地方,那就是虚假的信息太多。有这么一位律师,具体姓名我不方便透露。他是一位自考的大专生,2002年通过司法考试,200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个人是网络营销高手,他自己有几个网站,他在网站上宣称他办理过不少大案要案,但是,这些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判决均无法在网上找到。他对外宣称自己是众多领域的专家,但他出道也仅仅就只有两三年。
我今天再次上他的网站,发现他现在已经是一个律所的合伙人,他也把自己“擅长的领域”缩小了。不排除他经过一段时间的砺练,的确在某方面具有了自己的优势,但是,在此之前,他在网站上对外宣传的内容中肯定包括了不少虚假的信息。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是通过“坑蒙拐骗”的方式来招揽案源。一位2004年才拿到律师牌照的人,在短短的一年内便把自身“包装”为资深律师,试问,仅需一年便实现“质的飞跃”,这种情况在现实当中怎么可能?
利用网络营销进行虚假宣传,这种情况容易被查处。但是,网络营销对于实战派大律师而言,同样是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对此,有很多资深律师并不重视,这个与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有关。因为,对于我们这一代人而言,网络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东西,而现在对网络的关注度也不够;同时,还有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经过尝试之后,发现收不到效果,所以不重视。
其实,我自身对此的感受是:如果你是一位实战派的大律师,你网站里面的内容十分充实,每个案件的代理词、辩护词都可以通过案件底下的链接找到,并且能够经得起比较,经得起推敲,这种情况下,网络是可以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
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我在网络方面的投入与产出之比是1:30以上。环球所现在也逐渐开始重视网络这个渠道。我深信,这在未来,肯定会成为律师对外宣传的一种主流。
网络营销,如果运用得当的话,是完全可以收到如毛泽东所讲的“坐地日行八万里”这种效果的。你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可以看到。我个人觉得,环球所本身就有很多原创性的经典案例,如果可以将这些案件系统整合,同时通过多种语言版面加强海外宣传的话,那么,整个律所会运作比现在“轻松”许多。
(七)著书立说
通过著书立说进行宣传的主体有两种。最近几年,有一些文笔犀利的律师,他通过华丽的文字来掩盖内容的缺陷,并且借助我们国家在法律方面最权威的出版社将他们的著作推出,以这种方式来打开局面。采取这种方式宣传自己来拓展案源的律师,大多都是从内地“转战”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的律师,他们“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案源方面没有保障,而他们在文字方面又是绝顶高手,因此,他们大多通过出书这种方式来宣传自己,打开局面。
这些律师所出版的著作有这么一个特点:首先,选择都是别人感兴趣的话题;其次,文字确实很优美。但是,他们出版的著作中没有自己办理的案例。这些律师年龄往往不是那么大,他通过上述方法来打开局面,这是第一种情况。
通过著书立说进行宣传的另一种主体便是实战派大律师。实战派大律师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律师在此之前已经办理过非常多的案件,同时自身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对自身的经验进行总结,因此便形成自己的著作,如田文昌等。
在广东,比较早出版著作的律师,如朱永平,他所出版的著作中是有自己亲办过的案例的,尽管他本人没有受过研究生教育,但是,他总体上还是一位实战派的大律师。他在书中加入自己亲办过的案件,是对之前自己执业经验的一次总结,同时,将此交付出版,进行营销,宣传自己,借此再上一个“台阶”。
因此,对于具有一定法学素养以及一定书面表达能力的法学科班生而言,作为律师,通过著书立说这种方式来拓展案源,也是可以尝试的。
(八)演讲
在广东省,以演讲扩大影响,比较典型的是卓信所。卓信所首先以所的名义或者以律师个人的名义与一些高校、协会、组织联系,然后通过演讲这种手段将自己推销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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