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我自身的感受是,法律有时处于这么一种位置:如果法律能够为金钱或者权力所利用,那么这个时候法律是“有用”的,这个时候的法律是一把刀,可以用来杀人;如果法律不能为金钱或者权力所利用,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便是“没有用”的,这个时候的法律就是“废物”,可以直接丢到垃圾桶里。
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已经有两位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是,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办理刑案的时候,有一种很深的感受,就是律师越来越得不到被关押人员的尊重,法官同样也得不到尊重,法律在我们的国家的信仰没有建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曾经一度困惑,但最终还是想通了。
如果我们党的最高领导层里有学法律出身、并且有法律意识的人,那么,说明我们的党是重视法律的;如果我们政府的总理是学法律出身、有法律意识的人,那么,说明我们政府是重视法律的;如果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有许多是律师或者是学法律出身、有法律意识的人,那么,我们的国家已经走向法治。但是,现实并不是这样情况。法律有时仅仅是当权者的工具。
环境使然,律师拓展案源的手段肯定是千姿百态的;从事律师这个职业,肯定会面临很多的痛苦。但是,即便如此,通过正常的手段拓展案源,同样是可以行得通的,这个也是我们后面所讲内容的重点。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是我们国家律师拓展案源的主要手段。有不少律师,他们手头的案件是通过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里的人介绍过来的。现在律师通过这种方式吸纳案源所给的“回扣”已高达案件收费的40%,甚至是50%。
我亲身经历过很多的大案要案,在这里,我可以很坦诚的跟大家说,在这些通常律师费超过10万的案件中,我真正的对手其实是政法机关里的领导。在这些案件中,我需要与领导推荐过来的律师竞争,最典型的例子是XX报总编程XX涉嫌贪污案,在这个案件中,是XX省司法厅的XX领导,管我们律师的领导,以及XX省高院的一位副院长跟你竞争。这种情况下,你怎么争得过人家呢?
还有这么一个案件,当时律师费我已经收了,但是,XX省高院的一位法官,他要当事人把我撤掉,然后去找他推荐的那位律师,不过,律师费也就算了,不要求我把费用退回。也就说,我作为律师,收了钱但不用干活,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愿意。而为什么呢?因为现在这个律师是法官推荐的,比较保险。而这个律师在庭审前也不需要提交辩护词,在庭上也不需要怎样发言,因为他自己也清楚自己是为法官“打工”的。律师不是与律师竞争,而是与领导竞争,这个不得不说是我国的一大“特色”。
而在看守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种情况同样存在。据了解,一个看守所的管教每年从律师这里拿的“回扣”可以高达20万。曾经有过这么一个案件,在一审阶段,当时当事人所请的律师不负责任。为什么说他不负责任呢?这个案件,本来是应该作无罪辩护的,其实,无罪辩护并非就是追求无罪的结果。如果能够通过无罪辩护动摇证据体系,那么,法官在判决时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而刚才所说的这位律师在一审阶段是怎样为当事人辩护呢?他认为当事人既是无罪的,同时又是从犯。这明显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但是,这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中也很常见。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国家的律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律师没有一个标准,每个人都是这么走过来的,而自己这种事做得多便“信以为真”,同时又缺少沟通。
结果,一审这位律师败得一塌糊涂。而在二审阶段,这个案件被告的亲属找到了我,我当时也接受了委托,律师费也已经收讫。当时,我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这个当事人不相信我,他说律师都是骗钱的。面对这种情况,我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他过目,同时对他说,既然我已经进来会见你,我肯定会十分详细地与你沟通案情,如果你不信任我,可以把我撤掉,律师费我也会全额退回给你父亲。他听完之后便很不耐烦地跟我进行了沟通,而在沟通之后,我们拿会见笔录让他签名确认,他不愿意,因为,他怕我不把律师费退回给他。
两个星期之后,我收到了这位当事人的信,他在信中向我道歉。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会见完他之后,他仔细思考了我跟他讲的东西,仔细阅读了我写给他的一些材料,他觉得我是在帮他。后来,我又再次会见他,他便反映了这种情况:在我第一次会见他之前,看守所的管教由于想拿回扣,便跟他说,你现在所找的这个王律师水平虽然是有的,但是,他性格太“倔”了,他得罪了很多法官,你如果找他帮你打官司,那你是必死无疑。
这些都是当事人亲口跟我说的,在这种情况下,我能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是法官或者是管教跟我抢饭碗。因此,我对这些情况的感受是什么?我们的竞争对手不是其他律师,而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司法吃司法”的这帮人。
这是一种在我国很常见的招揽案源的非法手段。但是,采取这种手段招揽案源存在什么问题呢?采用这种手段招揽案源的律师,表面风光,但是,你所得的“回报”很大一部分是落入别人腰包的,而且你的人格也不会得到尊重。晚上有人敲门的时候,你会胆战心惊,而且你的法律技能会退步。因为,通过那种方式招揽过来的案件,律师基本不用撰写辩护词,在庭上也是甚少发言,而在法庭上,如果出现什么状况,你也不敢跟法官正面对抗。
一些“不干净”的法官,对于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他也不敢直接判无罪。其实,这些案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是无法拿法官怎么样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检察院既行使控诉职能,同时又行使反贪职能,而这些法官本身又不清白,因此,他们也不敢得罪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得以控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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