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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

  二、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需要听证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括现行的《治安处罚法》仍然没有规定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听证。“实际上也就是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较大罚款都在听证之内,而将其排除在听证之外,从逻辑上讲,是难以成立的。从现实生活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一些公安机关滥用行政拘留的情况相当严重,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很难扼制这一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亦应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纳入到听证范围之列。”⑷“行政处罚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原则上都应听政。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免除听政或应禁止听政,免除听政的情况主要有:(1)在紧急情况下,或为了公共利益有必要立即裁决的;(2)如果举行听政将难以遵守对裁决有重大关系的期限的;(3)行政机关将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且对当事人在申明中的事实陈述,没有不利或作不同认定的;(4)行政机关所作的大量同种类行政处罚;(5)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6)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如果有涉及国家机密或公共安全的情况,应禁止听政。”⑸这表明,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政。
  但是,这样的原则性的排除方案,显然不是我国目前立法的方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是采取限定范围的形式,“一是考虑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二是考虑我国国情。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设。”⑹
  从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内容来看,许多的行政拘留涉及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必须当场或者立即需要拘留的。所以,对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进行听政并不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反而,会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证据意识,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进步,防止权力滥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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