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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问题


刘洪军


【全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听证程序”,它规定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听证程序”,共计二条,内容非常简单。内容如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听证程序,
  由此可见,听证程序无论在行政处罚还是在行政许可程序中,都已经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听证程序是较为正规的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程序。在国外倍受推崇,被认为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防止行政专横、保障行政处理公正、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⑴
  但是,由于我国在听证程序上的进程以及听证程序实施经验的欠缺,听证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着眼点,探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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