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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和权利能力关系之研究

  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敌视主义、贱外主义、排外主义、相互主义和平等主义。近代各国民法典主要采取相互主义和平等主义。相互主义是根据互惠的原则确定外国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平等主义是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44]虽然现代各国一般采取平等主义,但也可以通过法律对外国人的特别权利能力进行限制。例如,台湾地区对外国人的特别权利能力有许多限制。[45]
  五、两者丧失原因不同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自然人丧失人格的原因不同,但在现代社会,死亡是唯一原因。在奴隶制社会,自然人丧失人格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在古罗马,丧失人格的原因有死亡和丧失自由人身份,丧失自由人身份的原因又分为受到重刑的判处、因无力清偿债务而沦为奴隶和在战争中沦为俘虏。[46]在封建制社会,自然人丧失人格的原因也有多种。例如,根据日耳曼法,丧失人格的原因有死亡和被判处“人格剥夺”之刑罚。[47]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除了《法国民法典》在一段时间规定了民事死亡制度外,导致自然人人格丧失的唯一原因只有死亡了。
  而在任何时期自然人丧失不同权利能力的原因不同。在奴隶制社会,自然人丧失不同权利能力的原因不同。根据奴隶制社会的古罗马法,凡因作伪证、可为证人但拒绝作证和曾书面侮辱他人而被宣告为无信用人将丧失以下权利能力:不能作证和不能举他人为证人。秽名之人将丧失作为监护人的权利能力。[48]根据封建社会的日耳曼法,妇女没有作为监护人的权利能力,侏儒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等。[49]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只要自然人有人格,一般权利能力就不会丧失,丧失一般权利能力和丧失人格原因相同。丧失特别权利能力原因则由法律具体规定。例如,根据上述,在德国,无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在大陆地区,重症精神病患者丧失了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
  六、两者丧失的法律效果不同
  如果人格丧失,意味着该权利主体的消灭,权利能力也就没有了。例如,在自然人方面,根据大陆地区《刑法》,刑罚有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处死刑,死刑执行完毕后,该罪犯的人格就丧失了,作为权利主体也就不存在了。
  反之,当某一方面的权利能力丧失了,并不影响人格,作为权利主体依然存在。例如,在自然人方面,根据上述,在大陆地区,重症精神病患者虽然丧失了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但并不影响其权利主体地位,还可以享有人格权的权利能力、物权的权利能力、债权的权利能力等。
  肆、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实益 [50]
  一、可以化解人格和权利能力一致说的理论矛盾
  根据上述分析,人格的含义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的含义是享有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当我们如此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以此为逻辑前提来分析活体出生的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时,就可以清晰地界定其法律地位。
  在现代社会,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不管是精神健康的人、还是精神病人,所有自然人的人格都平等。
  但是,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不同,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却并不平等。
  1、与本国人相比较,外国人不具有某些权利能力。例如,根据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外国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作为代理人参加大陆地区法院的诉讼活动,即外国的律师没有以律师的身份在大陆地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力。[51]
  2、与成年人相比较较,未成年人不具有某些权利能力。例如,根据大陆地区《继承法》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充当遗嘱见证人的权利能力;同时,根据该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没有立遗嘱的权利能力。
  3、与精神健康的人相比较,精神病人不具有某些权利能力。例如,根据上述,在大陆地区,重症精神病患者没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
  这样界定活体出生的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就可以避免出现一致说那样的逻辑矛盾。
  二、可以化解立法关于胎儿法律地位的矛盾规定
  相比较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澳门地区的《民法典》在采用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来界定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时,可以清晰地规定活体出生的然人的法律地位,没有逻辑上的矛盾,但在规定胎儿的法律地位上,由于固守传统观念,将自然人的人格开始时间确定为出生之时,仍然导致了逻辑上的矛盾。
  因为按照《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从出生开始,如果严格按照人格是权利能力的前提进行推理,权利能力也应当从出生开始,出生前的胎儿就应当没有权利能力,可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其第31条第2款又规定活着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了,这两款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矛盾。
  同样,按照澳门地区的《民法典》第63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从出生开始,如果严格按照人格是权利能力的前提进行推理,权利能力也应当从出生开始,出生前的胎儿就应当没有权利能力,可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其第63条第2款又规定活体出生的胎儿有法律承认的权利,按照权利能力和权利的上下位阶关系进行推理,该规定实际上承认活体出生的胎儿已经拥有了权利能力,这两款规定在逻辑上也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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