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格和权利能力关系之研究

  参、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区别
  解决人格和权利能力一致说逻辑矛盾的一个方案就是:坚持权利能力含义的单一性,赋予其与人格相同的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将本国人与外国人所受到的限制界定为是权利受到了限制。[37]这样,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就清楚了: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也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即人格)平等,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即人格)都不受任何限制,可以被限制的只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是这样,那么,界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分析框架就是两层次的:权利能力(即人格)→权利。如果坚持人格和权利能力不一致,那么,界定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分析框架就是三层次的:人格→权利能力→权利。
  这两个分析框架的争议在于人格和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权利能力(享有具体民事权利、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这一个逻辑层次,即争议在于权利能力与人格、权利之间是否都存在区别。本文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权利之间都存在区别。鉴于本文的主题,以下只分析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两者逻辑关系不同
  人格是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没有人格,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能力。在自然人方面,根据大陆地区现有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自然人的人格终于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就不能再拥有任何权利能力了。
  拥有权利能力是具有人格后的必然结果,但并不意味有人格就能拥有所有的权利能力。在自然人方面,根据大陆地区现有民法理论和立法规定,任何自然人只要活着出生,就拥有了人格,但并不能同时获得所有的权利能力。例如,根据大陆地区《婚姻法》第7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和《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38条规定,重症精神病患者不能拥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38]就是例证。
  二、两者可分性不同
  现代民法上的人格作为主体资格,具有不可分性,只存在“有”或“无”。权利能力作为享有具体权利和承担具体义务的资格,具有可分性,存在范围。
  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方面,按照民事权利能力所对应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可以将权利能力分为:①人身权的权利能力;②物权的权利能力;③债权的权利能力;④知识产权的权利能力;⑤经营权的权利能力。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第10条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8条就详细地规定了权利能力的范围。
  根据上述,罗马法上的自然人人格具有可分性,可以分为完整的人格和不完整的人格。这种可分性和本文的结论是否冲突呢?本文认为不冲突。因为罗马法上的人格可分性建立在特定人格制度基础上,和现代民法的人格制度基础不同,按照人格和权利能力分离的分析框架来分析罗马法上的自由人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所有自由人的人格都一样,不存在完整与不完整的问题,拥有完整人格和不完整人格的自由人之间的差别在于两者拥有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拥有完整人格的自由人拥有所有的权利能力,而拥有不完整人格的自由人只拥有部分权利能力。例如,作为原则,家子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他所取得的一切财产都是为家父取得[39],但他拥有人身权的权利能力,他可以依法缔结婚姻。
  三、两者获得条件不同
  虽然历史上自然人获得人格的条件具有多种性,但现代自然人获得人格的条件具有唯一性:活体出生。在古罗马,获得人格的条件曾经有以下几个[40]:①贵族身份;②自由人身份;③市民身份;④自权人身份;⑤男性身份;⑥军人身份。到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准予居住在罗马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以取得市民权,这时获得人格的条件减少为一个:自由人身份。在其它奴隶制国家,获得人格的条件也只有一个:自由人身份。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获得人格的条件是一个:活体出生。[41]
  而自然人获得权利能力的条件具有多样性:不同的权利能力获得条件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获得不同的权利能力需要不同的条件。例如,在古罗马,拥有担任监护人的权利能力条件有三个[42]:①须为罗马公民或和罗马公民有平等的权利的拉丁人;②成年男性;③未受法律的限制的人。[43]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获得不同的权利能力仍然需要不同的条件。一般权利能力只要活体出生就可以获得,而特别权利能力则需要特殊的条件。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达到法定的年龄,如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立遗嘱的权利能力。有的权利能力需要具备法定的生理条件,如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有的权利能力需要自然人具备法定的素质,如开车、行医、执教、做律师、做公证员等方面的权利能力。有的权利能力需要具有本国的国籍,如充当引水员的权利能力。
  四、两者拥有主体范围不同
  除奴隶不拥有人格外,其它自然人都拥有人格。在权利能力方面就不同了。拥有某一方面权利能力的主体要小于或等于拥有人格的主体。例如,每个有人格的自然人都拥有人身权中的人格权的权利能力,拥有人格和拥有该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相同,但并不是每个自然人都拥有人身权中的缔结婚姻权的权利能力。例如,根据《瑞士民法典》第97条第2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精神病人没有缔结婚姻权的权利能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04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没有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