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大课,首长报告,说法治应该是继武装之后,以法律为主要的镇压工具的意思。我当时听了,就立刻想到,这不是我国古时“法家”的所谓法治吗?这不是把“刑治”解释为法治吗?为什么当时我的思想上会立刻有此反应呢?显然的这与我自己对于法治的解释,是相反对的意见,思想上起了反抗。我过去既认为法律是代表正义的,对于法治,当然不赞成“法家”的一套说法,当然不以为法治就是“刑治”。而对于法律是镇压工具的一句话,理论上虽早已接受了,但在思想上则并未真正贯通,所以当时听了报告,一刹那之间,思想上就会起了反抗。如果在思想上真正已贯通了,那么既然法律是阶级统治的武器,在有敌对阶级存在的社会,所谓“法治”的首要意义,当然是应该从法律的镇压作用方面去理解的,何至于会联想到古代“法家”的思想上去?更何至于拿“法家”的思想来和马列主义相比,比拟不伦至于如此?这虽只是一刹那间的思想起伏,但正可证明旧观点的潜在力之大。
以上这三个具体事例,说明了我的那个基本的旧法学观点,对于我的思想起了多么大的影响;只有彻底地认清楚了这一点,才可以提高自己的警惕,加倍努力去克服。而在过去,它对于我所起的作用,就总的方面而言,剥削者国家的法律,对于多数人而言,明明是不正义的东西,而我偏说它是具有强要性的行为规范,说它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人们必须遵守的;隐蔽了它的强制性,隐蔽了它只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强制多数人遵守的本质,替它披上了正义的外衣,显然只是起了麻醉人民的作用,模糊了人民的阶级意识,为当时的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罢了。
今后,新中国的法律虽已不是少数人的法律,而是多数人的法律,虽已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代表多数人的“正义”,但是也决不容许对于法律去故意隐蔽它的阶级性,隐蔽它的强制性的说法。因为这是违反真理的,是虚伪的,同时也使人们对“镇压反革命”与“对敌人要专政”,不能有正确的认识,这是对于人民不利的。
因果关系,想像俱发,从一重处断!欧声和
在学习
刑法时,旧法观点表面上似乎少些,但一接触到具体问题,旧法观点还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比如讨论房洛雨破坏土改杀害村长案,我认为他构成反革命罪,拟判他死刑。这种结论和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是相符的,可是,结论相同,观点未必一样。我对于房洛雨杀害屯长康玉环行为,斤斤计较其有无“因果关系?”而且认定其破坏土改行为和杀人行为是“想像俱发”,应“从一重处断”。这种观点显然是由旧
刑法“相当因果关系说”及“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出发的。以后经过
刑法问题解答报告和自己细心研究之后,才知道该案被害的不是康某个人,而是屯长,而是国家政权,纵使屯长没有死亡,他也应负反革命罪责,杀人行为与屯长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可以不问,该案罪责是反革命,其杀人行为不过是反革命行为发展到最高峰,那就无所谓“俱发罪”了。按照他的反革命行为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不应该因为杀死一人才从重片断。我只注意他杀死一人,而没注意他杀的什么人?被害的是什么?显然不了解该案犯罪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