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不可能和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正义完全相同。在剥削阶级盾来,剥削压迫就是正义,小资产阶级是常常不赞成过份的剥削和压迫的,所以从我关于法的定义这个基本论点,遂产生了我的法治论和我的法律解释论。这二者都是着重于如何能使法的内容和法的体现更符合于正义的要求,也都是我过去对法律的主要看法。
先说我的法律解释论,我主张法律的解释,应该有补充法律和使法律完美化的作用。假若是为正义所要求,解释虽歪曲了法律,亦在所不辞。解释惟一的任务,是使法律的内容如何能符合于正义的要求,一切的解释方法,都只是为此目的而服务,都须要根据此目的而取舍。我过去主张典物虽在典期届满二年后仍得请求回赎,或满典后仍得请求找贴,就是本着这个宗旨出发的。因为典价最多也不过卖价的七八成,一经期满,就此作为绝卖,未免有失公平。
再说我的法治论,依照一般说法,“法治”本是和“人治”对立的,我可不同,我虽主张法治,可亦不反对人治;我并主张法治必须以人治济其穷。所谓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亦就是我所认为以人治济法治之穷的作用。法律的解释必须使法律规定的内容适合于正义,法律的适用也必须使依法律规定所为的裁判或处分尽量地能适合于正义的要求。当然,我当时之所谓法治,决不是“法令者治之具”的意思——我当时的文章,曾特别提出此点说过,而是说这只是指政府必须依法而治。
无可否认的,我的法律解释论和我的法治论都是认法律基本上能符合于正义的要求为前提的。假使当这样强调法律解释的作用了,何况解释使法律完美化的作用,到底是有其限度的。其次既只主张以人治齐法治之穷,当然还是承认法治是对的,假使当时就已明白了,剥削者国家的法律只是压迫被剥削阶级,只是压迫多数人的工具,还能承认法治是对的吗?所以我的法治论和我的法律解释论,并不是对于我的法的定义的补充或修正,而是由我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所派生出来的东西。
既然我的基本观点是错的,当然由其派生的论点也就不可能是对的。所谓如何能使法的内容和法的体现更符合于正义的要求,这所谓正义云云,根本就只是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与劳动大众的正义还相差甚远呢!法律既是上升为规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不但在立法的时候,要考虑自己阶级的利益,在解释适用的时候,也必然的还要考虑自己阶级的利益的。所谓解释可以使法律完美化,所谓通过解释与适用的作用,以人治济法治之穷,这不是小资产阶级的空想吗”所以这两个派生的观点,也显然都是属于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的东西。
现在再举几个具体问题,来说明我的旧法学思想给予我在认识上的影响。第一,我对于废除六法全书的看法,当时我觉得六法全书虽说废除了,但将来新定出来的法,还不是“也差不多”的一套吗?过去中国的毛病,并不是法律不好,而是政府没有照法律做,因此认为六法全书实在用不着全部废除的,只须将它和现在的政权与政策相抵触的部分删除和修改些就够了。这显然就是我那个基本观点反映于具体问题上的结果。因为我既认为旧法在基本上是合于正义的,而又认为正义是超阶级的,当然会认为六法全书只须局部的修改,不必全部废除了。明白了六法是剥削与统治阶级少数人用来统治压迫制服被统治阶级多数人的工具,在人民做了主人翁的今天,岂能不全部废除,把这枷锁打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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