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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旧法律观的分析

我的旧法律观的分析


薛礼光


【全文】
  几个月来的业务学习,使我深深体验到,从旧社会来的法律工作人员,要肃清旧法和旧法学的影响,真不是容易事,尤其像我教了几十年的旧法,在思想上要肃清它的影响,更不容易。
  明明旧法已经废除了,现在学习的是新法,新旧法有本质的不同,我们必须划清它们的界线。但我们还是在学习时常常从旧的条文出发,去体会新的条文,常常拿新旧条文作形式的对比,旧的条文有,新的条文没有,就说新的条文不完备,暗中还是用旧的条文去解决问题。思想方法也逃不出旧法学的一套,这不是显然的旧法和旧法学仍在我们脑子里作崇吗?!
  并且在最初的时候,旧法和旧法学,好像阴魂一样的缠绕着我们,我们还找不出它的形迹!并没有觉察到自己的论点,原来都是从旧的条文出发,思想方法也逃不出旧的一套,直到最近才明白,旧法和旧法学竟还这样严重地影响着我们,一切的一切都是旧六法观点在作崇。
  为什么旧法和旧法学的影响竟还这样严重地存在呢?第一,我们过去学了它,用了它,用了它几十年,教了它几十年,它的影响在我们脑子里,已经根深蒂固,当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去净的,所以旧法虽已被废除,它还是依旧顽强地潜伏在我们的脑子里,支配着我们的思想。并且客观的事实告诉我们,没有经过长期的和艰苦的思想斗争,它还不肯自动的让位的。第二,我们过去教书的人,因为职业的要求,必须对于每一条条文,都说出它的所以然来。并且孤立的说明每一条条文的所以然还不行,必须有系统地说出它们的所以然。教了几十年的书,年积月累,这一套说明,在表面上看来,虽然是很冠冕堂皇,似乎还能自圆其说。但既从自己的生活利益出发,隐蔽了当时反动法律的阶级本质,思想方法上又犯了严重的错误而不自觉,当时是自欺欺人,现在则正是作茧自缚了,这样就更增加了划清新旧法律思想界线的困难。
  那么,怎样才能逐步地肃清旧法和旧法学的影响呢?这必须先找出自己在法律思想上一个最根本的观点。从基本观点下手才是正确的办法。不但过去教书的人应该如此,旧审判人员也是一样。因为,枝枝叶叶的旧六法观点,实在是太多了,要把自己在法律思想上一切糊涂观点都枝枝节节批判,那是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的。但如果找出了基本观点,再找出几个主要的派生观点,砍动了树干,枝叶是会慢慢地凋落的。
  我检查我自己在法律思想上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呢?在一九四三年前后,我曾发表过一篇论文,题目是“论法的本质”。这篇论文,不但是我多年讲授民法,常常须要接触到法律本质问题的一些意见的总结,并且还成为我在那时以后处理一切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我在那篇论文上,对于“法”曾自己下过一个定义,说“法是具有强要性的行为规范”。一个教法律的人,对于“法”没有他自己的定义则罢了。有了自己的定义,那就必然的会成为他处理一切法律问题的基础的,何况这定义本是我处理民法上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总结,所以我想这定义应该是我在法律思想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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