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法定行为方式,《
刑法修正案(五)》除了全部保留外,在其第
十四条第(一)项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的同一句增加“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言明与其同等看待。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七条第二款“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同样适用于“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亦规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郭安山持骗领的信用卡取款1万元,在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
(4)客体
郭安山与他人共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及其管理秩序。
他以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他持骗领的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危害金融机构正常的结算秩序,不但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如前所述,郭安山的三个行为分别构成如下犯罪:
第一,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郭安山与他人共同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颁发给适格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也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的一种,但国家为了实现对居民身份证制度更有效的管理,已经在《
居民身份证法》立法规范和《
刑法》第
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单列其行为予以评价,并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有独立罪名。特殊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在可以根据现行居民身份证法律具体适用时,不宜以国家机关证件解释并入罪。
第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第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郭安山的这三个行为相互独立,具有复数性,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数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都服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成立牵连犯。牵连犯的通常处理原则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结合《
刑法》第
五条规定,一般不宜数罪并罚,可按处刑较重的重罪论处。由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刑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都重,所以郭安山的这三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鉴于他有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的情节,根据《
刑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和《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三条第(五)项规定“无法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的反意解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