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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大的“因果关系”——从一起销售假药案说起

被放大的“因果关系”——从一起销售假药案说起


司马当


【全文】
  2007年4月2日,方某持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吉药医院”)的有关证照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汇款凭证传真件来到安徽华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要求提款购货(因华源公司公司有多个分公司,客户采购的药品又分属不同分公司,为方便客户,华源公司提供客户汇来的5万元以下货款由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取现金到各分公司采购并现金支付的服务)。因为方某与华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认识,她又以自己先去开票为由托自己的儿子陈某代为提款28800元。此后的6月30日,方某也是以此种方式从华源公司帐户上提取现金39030元。而此两笔款正是吉药医院分别于2007年2月15日和2007年4月3日汇到华源公司帐户上的。
  2007年6月,华源公司突然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吉药医院的民事诉状,该诉状称“2006年-2007年原告在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得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240支(批号2006308)用于医疗活动”,“2007年5月17日,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暨高新分局对使用该药品医疗单位进行了处罚”,“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8616元”。吉药医院在管辖异议听证时向法庭提交了方某所持的加盖有华源公司印章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和销货发票。
  华源公司代理人辩称,方某不是我们的业务员,原告提供的有关华源公司的证照和授权委托书、销货发票及上面的印章均系伪造。并提出由于当庭才看到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有些情况自己也不明白,请求法院到华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及药监部门实地调查,并自愿承担相关调查费用。法庭同意。
  此后,华源公司按法庭的要求汇款给丰满区法院调查费用5000元,并提出对有关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
  然而法庭并没去华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并且对华源公司的鉴定申请也未置可否。即于2007年10月30日发给华源公司开庭传票,定于2007年11月20日开庭审查本案。
  华源公司当庭提交了从方某儿子处提取的方某已被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逮捕的通知书,说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涉案的药品与华源公司无关,本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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