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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这是一个伪命题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自序


司马当


【全文】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他也就不再是一个律师了。律师者,法律之师也。法已亡,师之何存?所以,我说“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是一个“伪命题”。
  一般来说,一个伪命题应是命题人对生活的错误判断所致,但现实生活往往会欺骗一些真诚的人,所以“伪命题”并不一定就是错误的。
  因为对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特别赞赏,我在“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受贿案辩护之后写出了《曾经的英雄血该不该白流》一文,发表在2005年第四期的《律师与法制》杂志上,不少法律网站也曾作为“头条”法学文献发表。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了过去的“功”能否作为减轻量刑的条件问题:一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哪怕他罪恶累累,只要他一时“良心”发现,能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等“立功”表现,便可依法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而对于一个功臣来讲,哪怕他几十年如一日地为人民辛辛苦苦地工作,而一旦犯了罪,他过去的功劳全部化为飞灰,变得毫无意义。尽管《刑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七条也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对什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作出具体解释,这个条款至今也未听说有人被“享”用过。基于这种情况,我提出我们的《刑法》设计得并不尽合理。
  对于过去立过功,并且犯罪时主观恶意不大的被告,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以“实现立法者惩恶扬善”立法原意,“达到法意与人情的完美统一”。就是这个拙见,被一记者作了符合他批判标准的篡改之后,称“律师竟为贪官叫屈”,发到一“喉舌”网站上,引发了全国性的批判。
  此事曾引起安徽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奉“旨”星夜兼程从外地赶回,接受律管处领导的“招见”。但律管处的领导在“招见”我时并没说出个“子丑寅卯”,只说这事绝不能让厅长知道了,“一旦厅长知道了,这事可就闹大了”。
  出于对目前社会法制状态的“正确”把握,我自以为不会再出现“文字狱”之类的事件。并且我的用意决非与党“离心离德”,而相反,我正是基于对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支持和赞赏,才写文章提出自己对事物的看法,并无不当。事实证明,我提出上述观点不仅是正确的,并且是可行的,因为两年之后,“北京法院首次将道德调查纳入量刑参考”,“海南省高院和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对主动赔偿的被告人从轻量刑”的报道已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为此,我又写出了《从“以功折罪”到“赔钱减刑”》一文,提出“以功德量刑”,“以赔钱从轻”肯定也存在着不合理和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但它对我们社会道德的激励和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意义,远远大于它的弊端,因此,它将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倡“宽严相济”的大背景下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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