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曾范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2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有关规定,核准了对罪犯曾范的死刑判决。2006年3月,罪犯曾范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三、受害人家属索赔 选择雇主担赔偿
2005年10月12日,受害人朱汝家属向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要求KK山庄旅社的经营者裴仁以及KK山庄业主庹谋承担赔偿责任。
朱汝家属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杀人犯曾范无疑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但自己可以选择“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朱汝作为KK山庄旅社的服务员,在工作场所被犯罪分子无辜持刀杀害, KK山庄业主庹谋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裴仁承包了KK山庄,系KK山庄旅社的经营者,被害人朱汝是受其雇佣在该旅社提供劳务服务的,故裴仁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33831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90920元,丧葬费78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6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住宿和交通及误工费用9703.50元,复印、查询费用254.50元。
经查,2003年10月16日,庹谋登记设立“KK山庄”旅馆,经营范围为住宿。2004年6月14日,庹谋与裴仁签订一份旅馆承包协议:KK山庄交由裴仁承包,承包期自2004年6月20日起计二年,年承包费用50000元。双方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工商费、税收、治安费、卫生费等均由庹谋承担,工商执照、卫生执照、税务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费用由庹谋承担,庹谋每年无偿向裴仁提供50000元娱乐业定额发票;庹谋将旅馆、空调、彩电、设施、设备、用具等一切物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验收,承包期满后,按清单清点交清。
承包协议签订后,裴仁及其妻开始接手KK山庄旅馆并经营。
2004年8月,裴仁要求朱汝到KK山庄来帮忙(2003年裴仁曾在芜湖某一饭店内认识了店内服务员朱汝),朱汝同意后来到KK山庄。KK山庄旅馆不大,平时也就裴仁妻子及朱汝二人负责管理与接待。裴仁妻子负责开店,朱汝做服务员并从事住宿登记及打扫卫生。裴仁夫妇除包朱汝吃、住外,每月支付朱汝工资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