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旅馆服务员被杀谁担责?
冯其江
【全文】
一、千里会女友被拒 小旅社住宿杀人
2005年3月10日,21岁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曾范从武汉来到芜湖看望上大学的女友。女友提出分手,使曾范伤心欲绝。3月12日上午,曾范购买了一把尖刀并藏在身上。3月12日下午2时半许,曾范来到市团结路附近的“KK山庄”小旅社欲住宿。
旅社服务员朱汝将曾范安排在103房间,曾范抱怨该房间空调不好并在该房间门口与朱汝争吵,继而发生撕打。曾范将朱汝打倒在地,用搪瓷痰盂击打朱汝头部,又怕其大声叫喊,曾范又用手卡住其颈部,并从怀里拿出尖刀对被害人胸、腹、颈等部位连戳十二刀,致朱汝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汝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多脏器和大血管刺破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杀死朱汝后,曾范发现被害人身上的手机、项链、戒指等财物,统统装到自己口袋里,并在旅客登记薄上登记“钱君”(事后查知系用假名,但经笔迹鉴定确系曾范书写)和“安徽黄山”(事后查知系用假地址,但经笔迹鉴定确系曾范书写)之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曾范先逃至杭州,并于杭州将被害人的戒指及铂金项链分别予以销赃(铂金项链一条销赃1700元,黄金镶宝石的戒指一枚销赃300元);后曾范又逃回武汉,将被害人的红色采星牌S188型手机予以销赃(销赃350元)。
2005年3月28日,芜湖市公安人员在武汉将曾范抓获归案。
二、没有重性精神病 曾范被判处死刑
经芜湖市四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曾范作案时无重性精神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
“作案时无重性精神病”这句话,其辩护人认为应理解被告人曾范是有精神病的,但不是重性精神病;对曾范这样一个神志不完全健全的人,科罪量刑要留有余地。
在经市检察院依法公诉后,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范与他人发生纠纷竟持刀剥夺他人生命,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被告人曾范在作案前、作案时及作案后销赃等情况分析,其思维、记忆并无神志不完全健全的表现。经查,曾范作案后回到武汉租房另居,从案发后指认销赃地点之情况来看,其思维、记忆并无神志不清。辩护人认为“作案时无重性精神病”等同于“被告人是有精神病的,但不是重性精神病”,这是对精神病司法鉴定表述用语的误解。上述鉴定结论的关键是“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故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曾范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