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11月19日20:41文章《江苏无锡试行恢复性司法构建和谐正义》,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19/204111558771.shtml;以及中新网2006年10月21日电,《上海检察院首推"恢复性司法"处理青少年刑事案件》,http://www.chinanews.com.cn/other/news/2006/10-21/807724.shtml
参见马明亮:《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6),11-12页。
例如,邹积超:《论“恢复性司法”应该缓行》,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
参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109页。
参见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0页。
这是笔者的概述。具体可以阅读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6三章。
这是笔者的概述。具体可以阅读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9、10四章。
Daniel W. Van Ness & Karen Heetderk’s Strong, Restoring Justice, Anderson publishing co., 2002, P126
“用你全部的身心、全部的灵魂和精神去爱上帝”(《圣经》:《申命记》6:5);“爱你的邻居如爱你自己”(《圣经》:《利未记》19:18)
非常巧合的是,我在陈晓明先生《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的专著中也找到了这样的观点。当然,就我占有的资料来看,目前国内也只有他和我持这种观点。陈晓明认为,“实际上,修复性司法是要建构一个和平而公正的社会,它不依赖实证分析和实证资料,而是从基督教教义中获得了思想源泉,汲取智慧,建立理论基础。基督教教义中的许多精神对修复性司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启蒙和指导作用,并成为今日修复性司法的价值所在。修复性司法的许多项目至今仍由教会组织主持和管理的事实从一定的程度上也证明了这一点。” 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5-16页。
“当代恢复性司法领域是从20世纪70年代数个门诺派信徒占较大比重的社区的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门诺教派的信徒以及其他(在加拿大的安大略还有后来在美国的印第安纳的)实践者作了受害者——加害者会面这方面的尝试并由此而产生出程序,他们力图以此将他们的信仰和他们对和平的认识适用于刑事司法的严酷领域中,而这些程序遂即又成为了遍及全世界的模式。恢复性司法理论最初正是由从这些探求中发展起来的。”参见霍华德·泽尔:《恢复性司法》,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3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