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只是做了人类向神恩之永恒秩序攀登的一个阶梯,上帝当然是宇宙和神圣的永恒秩序的牢固终端。阿奎那所代表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关键之处在于,自然法不过是理性的人对这种宇宙理性秩序的一种参与罢了,它强调的是法规而非权利,是对国家的义务而非个体的权利。可以说,这是一种与此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不同的义务本位的自然法。
确实,西方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先行者在普遍的理性秩序观点的背景下,建立了良好的管理方法。普遍的理性秩序论不断地、全面地把几乎所有良好管理的理论与
宪法相联系,而
宪法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过,这一由共同信念支持的、清楚而有约束力的价值法则到了宗教改革运动时期,在理性与信仰、自然与恩典之间做出的微妙平衡后的三个世纪便被二者各自的发展打破了。“对后来的这些发展阿奎那是不会同意的,但是他早就为这些发展做了准备或提供了方便。一种发展是路德以所谓更纯洁和更脱俗的基督教名义拒斥亚里士多德主义教会。另一种发展是马基雅弗利以一种既非古典亦非基督教而显然是现代的理想的名义否定亚里士多德和教会。” [37]
五、结束语
阿奎那的伟大成就在于,他将亚里士多德的人与自然的概念同基督教思想进行了综合,其最著名的表述是,天意不是要废除自然法,而是要使之完美。在这里,经院哲学将哲学的理性与神学的启示融成一体。在理解亚里士多德时,阿奎那在使理性屈服于信仰和使信仰屈服于理性两者间选择一条居中路线。自然秩序是好的,因为它是上帝创造的。人类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尽管后来堕落,但是仍然保留着一些美德和理性方面的能力。自然中的所有事情都以某种有道德的行为作为目的,人所追求的目的是自然给予他的。 [38]这样,阿奎那就用一种折衷主义把本来无法调和的理性与信仰调和起来。
作为基督徒,阿奎那假定一切人都有一个最终的目的,即认识上帝,热爱上帝。尽管他在人类最高幸福状态中保留了对上帝的爱,但他强调的显然是对神圣事物的理性的沉思。不过,阿奎那又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他认为原罪决定人类要靠自己的努力达到最高的幸福是不可能的,这则是受奥古斯丁的影响的结果。上帝的恩典是必需的,可以在教会的教义、圣礼和戒律中发现。教会是上帝启示的保管者。阿奎那在很多方面发展了奥古斯丁的观点,比如人有原罪,但人可以获得教会的帮助;人法要符合人的理性,就是要服从神法和自然法。在道德和法律领域中,这就意味着,人们的德行与他们运用理性来理解支配着社会秩序的那个自然法的程度、与他们的行为同自然法符合的程度是一致的。 [39]
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可以找到法治的实质和对实质描述的一些概况。例如,规范过程,通过其程序(仪式)及其按照法律条款判定的原理,都包含一些在任何政体下良好秩序的基本要求。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阿奎那认为人是政治和社会的动物,政治社会对于人来说是自然的,人属于社会,否则将无法生存。在引导人们走向美德的过程中,最优秀的人应该统治其他人,统治的职责依美德进行分配, [40]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以及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而通过理性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反映。阿奎那大量吸收和利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世俗君权至高无上,优越于其他政府形式,并区分合宜的君权和暴政,还断言政治共同体具有天然性。与此同时,阿奎那自然而然地要设法修改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和市民社会的见解,使之适应欧洲盛行的主要是封建君主性质的制度。 [41] 历史学家认为,经过阿奎那系统阐发过的自然法理论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理论,在十三、四世纪早期的教俗辩论中,为菲力浦四世的支持者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是使他们得以摧毁教皇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 [42]虽然,阿奎那的法学思想未能从根本上超越宗教神学,并且不可避免地要始终承认上帝所在天国的神圣秩序的绝对权威和不可超越性。但是,作为一名为大众服务的知识分子,阿奎那对他那个时代的问题做出了足够的回应,在不同程度上把法与现实社会,与人的社会联结起来,赋予法以世俗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