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可以从阿奎那的著作中举出两个最典型的例证:第一,私有财产制是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的,但阿奎那后来又证明,这种制度对社会发展有益,故而就变成自然法的一部分。第二,上帝是平等地造人的,但阿奎那认为奴隶制也是符合“自然”的,因而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二者均被说成是“对自然法的有益补充”。可见,自然法是非常“灵活”的。事实上,经过七百多年之后,即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的休谟、斯密和功利主义法学,德国的历史主义法学,尤其是奥斯丁分析法学和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等思潮的汹涌而至,反自然法已成为主导力量。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由德国什坦姆列尔和其后的拉德布鲁赫等提倡“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又使自然法得以“复兴”。不过,从那时起到当代这一百年中,所推行的都是相对自然法。这同当年阿奎那的贡献是分不开的。
四、赋予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
阿奎那认为,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神并未赋予人类如动物所具有的巨大体力,只是给人类理性与语言,人类借以彼此交换意见,用理性互助,从而营造社会生活。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人们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natural law)”为核心的人法,它使人类结成的社会长久存在。所以,人类不可能用不着统治者而自己成为自己的国王。
在阿奎那看来,理性、自然法、人类欲望和神的制裁必须互相补充。只要渗透于自然秩序的人类理性能够识别法和规则,人的道德选择就会有坚实的基础。因个人或单个的目的而侵犯自然世界之合理性与有序性,就是侵犯了道德的基础。 [32] 因此,阿奎那的全部的政治法律哲学中,人的理性的地位永远赫然在目。
在阿奎那那里,基本的主题是理性与信仰以及理性与自然。“自从教父学创立以来,信仰和理性不是互相对立而是互相渗透,信仰的权威地位要求也必须尊重个人的理性和良心的决定,这成了基督教的基本观念之一。” [33]阿奎那认为,“如果人们由于错误信仰而被一级教会所宣判,在判决与自己的信仰相悖因而可以说是错误的情况下,则应当宁愿接受教会的惩罚(逐出教会)也不屈从,因为屈从有违个人的真诚(contra veritatem vitae )。” [34]因此,与奥古斯丁相比,阿奎那确实赋予了人的理性以更多的价值。正如W•汤普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发现,阿奎那对于当代世界的重要价值在于他对理性的捍卫。 [35] 然而,阿奎那也充分论证了情欲可能克服理性的种种处境,这种不曾忽略人类伦理经验的具体处境的思想,也足以令现代人感到亲切。 [36]
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对于人类的理性采取一种宽大的看法。阿奎那认为,哲学与神学有明显的区别。神学的基本原则是启示真理,这是超越人类理性的,仅能通过信仰获得,而哲学的基础是理性。凡理性可以证明的,如必然、可能、不可能,皆属于哲学范围。也就是说,哲学有自己的独立的领域,在此领域内,哲学并不从属于神学。这种理性思维的独立性,属于亚里士多德传统,奥古斯丁派并不承认理性思维的独立性,是阿奎那将其综合到基督教思想之内的。然而,托马斯解释理性思维独立性的理由,却是出于教义。他认为,理性不可能有违于信仰,因为理性(自然)和恩典同出于上帝。理性有自身的局限性,理性只能证明自然的知识或信仰的ABC,如上帝的存在、上帝的纯一性之类,但不能证明信仰本身和信仰的奥秘。哲学没有背于信仰,而是达不到信仰。哲学又是神学的附属品,但哲学有自身的独立性,而且可以为信仰服务。
阿奎那最终目的在于,从精神上和内容上对世俗哲学进行改造,使之与信仰调和起来,恩典并不损害自然或自然法,而是使之更趋完善,人的政治生活因此获得一种新的尊严。世俗国家与上帝之城不再是对立的两极,它们乃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的部分。在这种自然与恩典的相互关联中,阿奎那表达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努力调和自然与恩典,以成就一个永恒的神圣秩序的理想。他指出,在所有创造物当中,人因为有理性而成为惟一受命参与宇宙的理性者。这是对人的尊严和能力的肯定。尽管人堕落了,但他并未丧失正确运用自己的力量以拯救自己的努力。在这场宗教剧当中,人的贡献不但需要,而且确实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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