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倡导道德美德与相对的自然法
托马斯•阿奎那在奥古斯丁与亚里士多德之间进行综合,提出道德美德(德行)与可变的自然法的思想,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公正思想的基础上,对自然法的绝对不变性观念进行了修正。因此,可以认为阿奎那是西方世界中相对自然法理论的经典倡导者。在西方历史上,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之后,阐发善和美德的佼佼者非阿奎那莫属。他对美德问题既有总体分析,也有分类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美德与邪恶的观点提供了“历史上乃至当今关于道德研究著作中最详尽、最全面的解释。” [25]最近二十年来,西方学者的许多著作,都表明对阿奎那关于美德解释的兴趣在明显复兴。
阿奎那对服务于人类行为模式的善的生活规则,投入了极大的关注,并认为自然法为人类如何处于有美德的生活中提供了向导。 [26]阿奎那详细地分析了人的道德行为,充分讨论了德性。道德行为是经过思考和选择的行为,其最高标准是上帝的理性、永恒或神圣的法规(Lex ceterma)、《新约》和《旧约》中的法规。此外,还有自然或人类的法规(Lex naturce),这是写在人心上的法规。因此,要想为善,一种行为必须符合神圣的法规或自然法规所激发的理性,是教诲或灌输的结果。美德是那些直接通往善或终极目标的习惯。美德的活动就是理性的运用,以避免行为方式的极端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德意味着对邪恶的规避。阿奎那认为,善行不是推理过程,而是自发的人格之外化,故需要养成美德的习惯。人的自然本性是追求快乐,故有自然美德,即智力美德(知识、智慧、悟性)和道德美德(谨慎、公义、坚毅、节制)。 [27]同时,阿奎那认为道德美德是相对于制度而言的,它指的是人作为一定国家公民的相对的美德,而不是人作为人的绝对美德。 [28]
与美和美德理论密切相关,阿奎那还是相对自然法(可变自然法)学说的奠基人。人有理性可以发现自然法,也可以认识美德,但人的理性可能受情欲、伪信念和腐败风习的蒙蔽。人的本性是寻求善和幸福,但不能认识超越性的终极目的,因此上帝向人类启示成文的律法实属必要,这就是《旧约》十戒。又由于人类理性是上帝的创造物,与人的自然目的和被创造的全部秩序相一致,所以也可以成为道德智慧的直接来源。我们评价道德行为的依据,在于这种行为与我们对自然法的理性认识相一致的程度。在所有道德思考中,我们都认识到真正自然的东西就是道德的、公正的,因为这是上帝的意志,是符合理性的。而且正是这种认识才使我们的思考得以进行下去。 [29]因此,阿奎那重申,只要涉及思辨的和实践的理性的共同原则,就会有一个并且是共同的真理和正义,它为一切人所知晓。但是当涉及实践理性的具体结论时,就不存在被一切人所共有的真理和正义,并且它也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在这里,阿奎那强调了人的理性在自然法中的位置,他的结论是:只要涉及自然法的共同主要原则,那么它们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同样的。 [30]从这些论述中明显地看出自然法是相对的,即时空上可变的。不过,这种可变的自然法只能通过各种形式的添附而改变,不能通过抽取基本原则的方式来改变。原则无论何时何地是永不变更的,这是因为人们的基本倾向是始终如一的。尽管道德法在特殊场合的具体应用时可能异常复杂,难以确定,但认识到只要我们按照理性的命令、遵从自然法去行动,我们就是道德的、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是令人宽慰的。
阿奎那进一步指出:自然法并不是一系列涵盖所有人类事务的规则,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取决于法的目的性要求。如同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许多需要依赖法律规范的事情,道德上却无关紧要。人类不能离开规则而生活,但是,有规则的生活并不是美好幸福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并不取决于按照规则而生活,而取决于规则本身。因此,阿奎那认为自然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自然法的某些部分(不可否认,它们无法明确界定)可以推翻,并随着情势变迁,为了应付需要而予以替换。在阿奎那看来,生活只有一个目的,但是有达到目的的种种手段。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只有一种权利,一种法律,一种正义。“于是人类法律终于得以完全重建,并允许在人类政府中担任重要角色,不但要弥合自然法遗留的罅隙,并在许多自然法未能直接规范,仅仅提供原则的复杂人际关系中,进一步发扬自然的精神。”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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