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生活在基督教社会,一方面不想离开从教父一直传到十三世纪的那一套政治与社会传统,把国家视为神的计划或人之自然本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认为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应当具有必要的手段满足公民的共同利益,诸如和平秩序、生活资料的生产贸易、抵御外侮、控制犯罪等管理行为,这必须成为一种权威。因此,阿奎那既强调人类灵魂的得救,并以超自然(来世)的永福为人之目的,又指出只有教会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特别是在“决定一个统治者何时和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并因此将受到抵制的问题上,教会成为最高仲裁者。” [7]同时,阿奎那还把亚里士多德主义当作稳固信仰的一种有力的哲学上的支持,认为政治社会起源于人的群体的自然本性,具有价值和合法性,国家和法的目的是要保障人的世俗幸福,调节人的外在行为,使人尽可能在世俗范围内过好的生活。在这里,阿奎那尤其突出国家目的的伦理性,就是为了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就是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快乐的目的。就这样,阿奎那自觉地肩负起了调和理性与信仰以及自然国家观与神学国家观的沉重使命。
这种调和还表现在,国家既非原罪的产物(奥古斯丁说),亦非性恶的结果,而是出于人类之本性或自然法。国家远远不是必要的恶,或人之堕落的结果,它是自然本身的创造,从一开始就经过了作为自然创造者的上帝的许可。“无论人类是否有罪,政治共同体都是既存的,并且是以理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天然制度。” [8]这个结论对缺少主权而不是法律的十三世纪而言,的确大大抬高了国家的权威性。在阿奎那生活的时代,公共利益与受托负责人民精神福址的教会,负责捍卫和保护个人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借助实践其宗教的教导,人们可以通过践行信仰并在期待神恩与拯救的有限范围内来成就正义。并且,由于教会为了完成其守护者的职能需要帮手,人们的等级集团就成了决定性的制度化手段。 [9]于是,阿奎那“就打通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城邦天性的理论和基督教的上帝创造自然的教义,自然地就把国家作为上帝设计的一部分而予以正当化了。” [10]
诚然,人类社会天然不平等,人就有服从的义务。但国家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利益,故君主必须为人民的利益服务。统治权对整个社会来说便成为一种职守或责任。政治统治在道义上的目标意味着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11]因此,阿奎那主张君主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权力只能依照法律加以行使,“就法律的支配能力来说,一个君主的自愿服从法律,是与规定相符合的。” [12]“按照上帝的判断,一个君主不能不受到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 [13]就任何制度而言,阿奎那认为,最保险的办法就是法治。法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实践的需要,因为贤明之士不常有,而且人治不可避免地会滥用职权。这些思想导致了阿奎那对分权的政治秩序的坚定的接受,在这种分权的政治秩序中,“最好的制度是所谓混合制度,或以和谐的方式结合了君主制、贵族制和特殊政体的优点的制度。” [14]因为在这种政体中,法律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所产生的几种类型的综合。 [15]法律是政治的特有工具,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力量而不是通过别的力量来促进公民中的正义和道德的善。道德之善的获得正是重复那些由法律所规定的行为的结果,或是在好的法律下的习惯生活和教育的结果。因此,立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具有建构特点,并构成最重要的政治学术活动。 [16]
在阿奎那看来,作为政治的尤其是社会的动物——人,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而必须运用理性,与他人合作,过社会生活。这意味着需要国家来管理社会。所以说“国家”对人来说是自然的,但它不是由自然赋予的东西,而是为人的本性所倾向并为理性完善的产物。只有国家能够使人变得善良,只有在国家的结构中,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国家是促进善的一种手段,而不只是阻止罪恶和伤害。
从思想贡献上说,托马斯•阿奎那打破了中世纪典型的神学政治的“话语霸权”,频繁使用古代法学的词语,为人们用“人”的眼光观察、了解和分析政治问题,从此不再仰赖宗教权威的自治世俗国家的观念,开始穿透中世纪的薄雾。阿奎那大胆地将国家从教会的束缚下剥离出来,认为国家无论是在其起源上还是在其运行上都与教会的权威无关,它有着自身存在的价值。这种思想为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某种理论依据。特别是他吸收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权力起源于民众的思想,进一步激发了中世纪关于“民权”问题的讨论,促进了中世纪的宪政主义的发展。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