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产理念谈我国财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
沈乐平;纪丽芬
【摘要】我国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现行的破产法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导致了侵害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文章在研究和分析现行破产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探讨在我国建立破产管理人以取代清算组,并引入政府公共办公室和私人管理人相结合的破产管理人双轨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关键词】破产理念;清算组;破产管理人
【全文】
一、破产理念的演进
自破产制度产生开始,归纳起来,破产理念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
免责制度产生以前,破产制度作为债权人收集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挖掘债务人的财产,并且成为多数债权人阻止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的手段,破产理念主要强调债权人利益的绝对保护,从而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免责制度产生以后,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是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当时的破产理念体现为对债权人的保护和对债务人的救济,即注重二者利益的均衡。
随着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破产立法不但着眼于阻止债权人的个别抢先执行等行为,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而且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交易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交往中的风险增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超出了当事人可以完全支配的范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所以破产立法的重心转移到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债务人利益三者并重。可见破产中的债务清偿关系不仅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关系,而且关系到他人乃至社会整体利益,例如在清算过程中,清算者的不良行为可能侵害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企业职工等的利益;尤其是涉及到公用企业、金融企业、超大型企业的破产, 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产生严重的失业等社会问题。所以破产程序要体现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项机构,其设立要与现行的破产理念相符合, 体现社会利益、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平衡。
二、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规定的缺陷
我国关于清算组的规定不仅存在行政干预问题,而且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清算组不独立于法院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的有效清偿,职工利益及社会他人等第三方利益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