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说:根据“国际惯例”,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自由竞争行业”,不应当认定为“行政特许行业”。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也是按照“国际惯例”安排的,房地产行业成为“自由竞争行业”,这就是正确学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法律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土地法理上是全民的,实际上由政府管控的,城市居民无法自由利用城市土地;同时城市居民也无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国际惯例说”否定了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中国实际”,显然忽视了房地产行业在城市规划区从事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显著特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之下,亦在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和集体土地流转限制制度的基本格局不发生大的变动条件之下,城市房地产行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依照《
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是可行的吗?
一、法律上是可行的。
《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规定、第
六十七条规定和相关规定,为依法管控城市房地产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历经法律专家七年抗战、横空出世,此法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是可以用于“中国实际”的。《
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范设计,在私权发达社会可能法律文化意义稀弱,但是在公权膨胀社会,法律文化意义十分突出,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为量身而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行业,依照《
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纳入行政特许行业管理,管理相对人难道不服? 将城市民居房纳入特许经营,与建设法治政府是协调的。
二、 经济上亦是可行的,政府可以获得特许收益。
政府放弃发展城市人居事业发展的法律义务,一方面放弃的是政府对社会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放弃的是政府的行政特许收益,放弃的是“正当赚钱机会”。政府实施城市房地产特许经营制度,可以依法招标政府人居房产修造,从而取得政府的行政特许收益。此种收益,与现今政府招标、拍卖城市土地比较,克服了政府招标、拍卖城市土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法律冲突,关键是行政特许收益是政府可以控制的,克服了“获取最大利润”房地产企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价格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