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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城市房地产业的法律调控——关于城市民房的特许经营问题

论中国城市房地产业的法律调控——关于城市民房的特许经营问题


鲜江临


【关键词】房地产 法律调控
【全文】
  当年英国女王为让香港政府自筹政府管制成本,授权香港政府售卖土地的做法,造就了当今畸形的“香港人居模式”。这一让多数港人并不快乐的住房发展模式,不是中国大陆应仿效的。这既因我们政制上本应为民本主义政府,也因为中国大陆地大物博,有大量非耕地可用以解决人居问题;同时基于对占有正义的理解,作为大国公民,有权利住得更好,住得更大。我们不能滑稽地将伟大中国视为弹丸之地,将大国国民的住房问题“小国化”。
  发展中国人居事业,根本上是实现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在土地法律改革尚未启动的情况下,利用行政特许制度安排人居事业发展,用以解决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笔者认为一个以特许房产为主、商业性高级房产为辅的发展模式,可以确保中国政府履行联合国要求的政府对人居事业的保障义务,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经济泡沫化,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中国的城市房地产行业,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理应被认定为“行政特许行业”。因此,被许可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行业,没有纳入行政特许行业,没有被安排法律义务?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多年,为何在制定房地产调控方案时,“集体遗忘”了《行政许可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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