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上的这一特别条款以牺牲保险人的部分利益来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实现双方利益平衡,达致法的正义目标,则其所关注的任意性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因为,“正义要求尽可能地‘具体化’”。○27(二)特别控制条款的法律后果定型化契约之所以受诟病是因为当事人一方预定不公平的契约条款,由需要订约的他方,依照该项预定条款签订,致他方遭受重大的不利益,故为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对于此种不公平的条款,有必要在立法上使其无效。就定型化契约而言,若某项条款无效而导致全部契约无效时,相对人所期望的交易目的难以达成,显然不足以保护其利益。因而其无效的后果并不影响契约本身的效力,而仅为该条款不生效力而不能适用,其结果是形成“契约漏洞”。保险合同的条款因受特别控制条款的规制而无效时,保险合同因此也可能出现“契约漏洞”而发生如何填补“契约漏洞”的问题。
填补“契约漏洞”的方法有二,即任意性规范与补充的合同解释。○28在这里,涉及究竟是依任意性规范还是根据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契约漏洞”的问题。学者皆认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而契约仍属有效时,其因此所发生的“契约漏洞”,应先适用任意性规范,无任意性规范时,则依契约解释原则加以补充。○29“契约漏洞”首先应由任意性规范加以补充,其理由在于:(1)任意性规范系立法者斟酌某类型契约的典型利益状态而设,一般而言,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对于契约未详订其内容,也多期待法律设有合理的规定,故有任意性规范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而法律设任意性规范的目的,实际上亦着眼于“契约漏洞”的填补。(2)在私法自治原则下,任意性规范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公正而设立的一般妥当的规则,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是当事人在具体情形下认为妥当的规则,两者如同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任意性规范可由当事人通过契约排除其适用。但定型化契约有别于一般契约,这是因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而是由一方制订提供的,因而当定型化契约条款与任意性规范不一致时,约款并不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相反,任意性规范作为判断约款有效性的标准起作用。○30唯在无任意性规范时,应依补充的契约解释方法,填补“契约漏洞”。德国学者也认为,契约条款无效之情形应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范围内,这个问题可以从———大多为任意性的———法律中找到答案”。因任意性规范的作用本在于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足,“若当事人未特别约定而适用任意规定,解决当事人契约关系所生的争执时,任意规定扮演形成契约内容的角色,任意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成为契约关系的内容”。○31《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全部或一部条文不能成为契约之一部分或无效者,其内容依法律之规定。”因而,“这种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虽然是第二性的,即在第一性的合同约定之后适用,但是它并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适用的,而是‘依法’适用的”。○32“据此,一旦一般交易条件并不像使用人希望的那样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生效,那么合同的内容则以法律所规定的为准,这些规定表明了立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任意法并不能为与之不相一致的事实上属于不恰当的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定所代替。”○33在各国和地区的保险立法例上,唯有《意大利民法典》第1932条关于特别条款的条文中有关于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将被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代替”。其他国家和地区虽未在立法上作出此种规定,依上文的分析,应有同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