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立法法》第
九十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f/200311/20031111130229.htm,2007年12月18日查询
这一点从媒体对历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报道中便可看出,依笔者的记忆,似乎从未有过违宪审查这项议程。
截止到目前,笔者还没有发现一个案例是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进而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与其拿这样的例子来证明笔者的观点,笔者更愿意看到的是更多成功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案例出现,而不是当今这样“惨淡”的局面,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动力之一。
见苗连营,沈开举,论我国立法监督制度中的附带性审查——简析《
立法法》关于立法监督之规定,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第98页。这个概念在苗文中是作为立法监督的附带性审查来使用的,笔者认为,将这一概念稍作修改,用在违宪审查制度中也未尝不可。
见黄轶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比较研究,科教创新,2007 ,6,第209页。
见陈云生,《
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0页。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384页。谭春生,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与我国的模式选择,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第62—63页。又见李红宇,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途径探讨,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4,第24页。
见陈朝亮,构建未来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北京:清华大学,2004,第20页。
见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147页。
见舒小庆,贺日开,司法审查: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2,第117页。
同前注,117——118页。
这样的描述并非一个十分完善的定义,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姑且这样称之。见本文第一部分列举的每个事例之后的追问。
因为根据现行《
立法法》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