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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违宪了,你奈我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及构建

  审视以上三种模式,各有其理论合理性: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充分保障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也就是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建构思路,符合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不仅基本上不触动现行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框架,而且建立起来较容易,阻力小,与现行宪法对违宪审查权的规定基本一致,因此最受学者推崇,建立的可能性也最大;宪法司法化是培植司法权威的需要,是启动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稳定性的需要,同时也是“发现宪法的需要”。[16]
  在看到其理论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以上各种构建思路均有无法回避的缺陷:设立宪法法院的主张太过激进,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离最终实现的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我们还有许多体制界限要突破;在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思路虽然支持者众多,但是一旦面对“自我审查”的诘问,便会哑口无言;而宪法司法化的想法过于理想化,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很多条文都是原则性规定,一旦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往往会形成公共政策,这就要求司法审查的法官必须具有卓越的见识,而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的素质实在不敢恭维,恐难以承担违宪审查的重任。
  (二)构建一种复合型模式的可行性
  基于前文的讨论,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要在现有的政治体制基础之上进行,谈论一些空中楼阁似的模式虽然有理论上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却并不能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因此,下文拟提出一种复合型的违宪审查模式,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所谓的复合型模式,是指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之下,构建一种以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相结合,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17]
  笔者在本文伊始就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何解决立法层面的违宪行为,如何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谁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以及司法过程中能否进行违宪审查。[18]通过复合式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或许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一方面,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以有效解决立法层面的违宪行为,从源头上避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违宪。虽然笔者对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的方式也有所诟病,但在目前的体制下,笔者也只能姑且赞同这样的一种方式。可以对《立法法》进行一些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由法学理论界以及法律实务界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专门负责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对于存在违宪嫌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提交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于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二是负责处理《立法法》中罗列的那些有权提出“要求”或“建议”的主体提出的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并规定一定的处理期限,将处理结果向提出要求或建议的主体进行回复。这样一来,立法层面的违宪问题有了解决之道,同时也明确了违宪审查程序如何启动以及由谁启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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