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违宪了,你奈我何?——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及构建
I disobeyed the constitution. Is there anything you can do?—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s limit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how to build the system
赵世峰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近年来被热议的话题之一,学界亦有诸多关于该制度的讨论。本文以几个典型事例作为切入点,由此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一番考量,找出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以构建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popular topics in recent years, and there are so many people talk about it. This article firstly mentions some typical cases, and then analyzes our country’s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in order to find its limitation. Finally, the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 on how to build our own 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缺陷;构建(constitutional review system;limitation;build)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我国的立法对于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过于笼统,难以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1]那么问题出在哪呢?笔者拟在下文列举几个典型事例,通过这些事例反映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前提是承认我们国家目前存在这一制度——的缺陷,之后再展开进一步讨论。
事例一:1998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2]仔细看过该条例的一些规定之后,[3]笔者产生了这样的疑问:结社自由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的。从我国法的渊源角度来看,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位阶显然低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那么,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怎么可以限制
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这样的一部行政法规,是否有违宪的嫌疑?相同的问题还体现在2007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的《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之中。活佛转世完全属于宗教内部事务,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清清楚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一个部门规章却可以规定什么条件下活佛可以转世,什么条件下不能转世,转世还要履行什么样的行政程序[4]——这么明显的干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难道不违宪么?通过研究这两个立法例,笔者想要追问的是:对于在立法层面的违宪行为,或者称之为法规违宪,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事例二:孙志刚事件。此事件曾经在2003年引起了全国范围的讨论,事件的大概情况是:湖北青年孙志刚,2003年2月受聘于广州某服装公司。3月17日晚,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天河区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事件发生之后,有学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但这些建议最终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在全国“一片声讨”的情形下,《收容遣送办法》虽然被国务院废止,但违宪审查程序未及启动的现实,却着实令人遗憾。笔者的问题在于:谁来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如何启动违宪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