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时期。我们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党政关系问题,阶级、阶层的冲突与和谐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等等,一方面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寻找出妥当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对一些经典马克思主义学说作出新的诠释与新的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而绝不能墨守成规,刻舟求剑。”[12]
公法的发展和研究不能避开马克思主义,也无法避开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也没有丧失对公法发展的指导作用,而是在研究中必须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在不断的发展。准确的理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关键的是要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宗旨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在政治领域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需要我们将之转化为法律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注释】*林良亮: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
关于什么是公法,由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存在争议,所以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从部分法的角度看,广义的公法应当包括
宪法、行政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狭义的公法主要指
宪法和行政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1页
一个世纪以来的实践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需要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但是马克思主义在与各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也存在偏离和背离的情况,因此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应该是不断向前的,而不是停留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上。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任何理论都有其时空限制,都需要根据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因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也需要发展。
1999年现行
宪法修改时增加“邓小平理论”,2004年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