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公法研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回避的结果就是任何公法理论的推进都无法转化为推动公法制度发展的动力,反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其所在年代所作出的一些关于公法理论的论断成为了公法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
接着我们需要回答的是马克思主义是否对公法的发展丧失了指导意义。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是否具备对公法研究的指导能力。毫无疑问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公法的很多论断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实践和政治运作的发展,甚至于对其中一些理论和论断的坚持实际上阻碍了政治进程的推进。此外,二战以来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调整带来的变化已经给马克思主义带来的巨大的挑战。西方的行政改革运动和民主宪政的发展极大的拓展了公民权利的空间和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同时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制度也有效的防范了公权力对公民私领域的侵犯。相反,苏联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却出现了大量侵犯和践踏公民权利和人权的现象,公权力运作出现了极度的官僚化[10]和腐败现象。[11]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公法学人如何去认识马克思主义对公法的指导作用呢?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前提就是中国是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下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建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背离和偏离马克思主义都会给中国建设带来消极后果;其次,建国以来带来的实践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学界的论断,而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恪守和死守这些论断就必然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的扭曲;第三,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发展的理论,经典作家的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实践和理论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都是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不能够用经典作家的论断来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对公法学的推动是巨大的,“依法治国”写入
宪法,尊重保障人权和私有财产权保护入宪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在对公法发展的推动的结果。十七大更是在诸多方面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11月19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提出“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结合新的实践,进行新的创造,为我所用。”这一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会给公法研究的推进带来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