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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公法研究的思量

  当今公法的研究是言必称希腊罗马,论必提英美;西方民主、自由已经成为公法研究努力的方向;自然正义、正当程序已然成为公法的通用“语言”,甚至公法对本土问题的分析也是建立在舶来理论假设和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长期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无法走出窠臼,也无力对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回应,然而马克思主义又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社会的急剧发展,指导思想的严重滞后,国外理论的巨大成功,这些反差和冲突,使得公法的研究的选择就不可避免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冲突。
  任何形式的国家政权的建设都离不开公法研究,公法研究又回避马克思主义;而要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就必然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这种冲突的结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公法研究中逐渐显现消退的趋势。
  二、马克思主义在公法研究中的消退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遗憾的是这些发展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法学理论思想。特别是公法领域的诸多成果,例如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都缺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阐述,更多的是域外法治理论和国际条约影响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的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方面的进步都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思维的胜利。这些都表明马克思主义在公法研究的指导思想地位正被逐渐蚀化。结合公法三十年的发展进程来看,造成公法研究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消退的原因有:
  (1)建国后极左思想利用马克思为口号给法学带来重创,私法的研究陷于停滞,公法的发展被意识形态化,改革开放后虽然逐步走上正轨,但时至今日仍然留有意识形态化的“后遗症”。所以公法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必然是敬而远之。曾经有一段时间,不光是法学领域,出现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模式就是对经典著作亦步亦趋、格守教条,把马列著作中的每一个观点甚至每一句话都奉为万古不移的绝对真理。上纲上线,把学术研究问题政治化,企图利用政治方式解决学术问题。虽然这种“思想专制主义”在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以后是越来越趋于式微了。但是这种做法的后遗症是让法学研究者仍然心有余悸。
  (2)中国公法的发展乃至法学的研究仍然延续清末沈家本开启的西学东渐运动。制度和思想的移植必然是使用“向先进学习”思维方式。在当前,西方的民主法治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标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苏联解体后遭受重创的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对公法研究的影响必然式微。毫无疑问自苏联解体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文化无疑被很多学者看作是现代国家发展的样本;美国宪法已然成为成文宪法的典范。自然正义思想、正当程序理论等理论已经悄然成为公法研究的范式概念。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指导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后新的情况和矛盾的冲击而逐渐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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