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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公法研究的思量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公法研究的思量


林良亮


【全文】
  “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     ——恩格斯
  一、公法与马克思主义的联系与冲突[1]
  公元前2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法律可以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用以规定罗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法律是公法,而保护私人利益调整罗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是私法。之后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而不断变更,时至今日仍然无统一之标准,但是法律公私法的的两分法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即使以普通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公法的出现和独立发展也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公法作为关注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其调整的内容涉及国家的国体、政体以及政党制度等关系国家基本制度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等国家基本关系。对于这些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无不做了论述,而且这些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1875年马克思在其著作《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对拉萨尔机会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预见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此后,列宁在《国家与革命》,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分别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国家的学说。[3]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不但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也成为了整个国家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样成为了公法研究的指导思想。1954年宪法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公法中的体现。此后,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1982年宪法都明确写明了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4]
  在“极左”时期,法学的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公法私法的划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整个法学就只是“公法”了;另一方面,由于“砸烂”公检法,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上被否定。即使在这一时期,法学受到几乎毁灭性的重创的情况下,公法的研究依然在“发展”,[6]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全国人民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认识的深化,公法的发展也不断发展。然而这种发展却出现了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结果:公法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现了冲突。公法学者对公法的研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敬而远之,实在无法回避时,则采取“奉若神明”式的虚化策略,采取大话套话,名义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际与马克思主义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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