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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

   国外学者在讨论“一般自由权”(The general right to liberty)即宪法未明示权利保护的脉络中,曾经提出过这一问题。英国学者认为,关于对宪法未列举的自由的保护有两种方法,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案》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公约》权利并非不可以加以限制,而是可以受到限制以保护所有合法的利益,包括“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另外一种可能是从宪法明示的权利中获得保护,但苦于没有清楚的保护理论。该学者认为第一种方法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将权利限制的条件由国家一方转移至私方。关于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JULIAN RIVERS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载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ERSS,2002,pⅪiii。由于《人权法案》的内容是将《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引入英国,所以,《公约》的规定就为英国解决未列举的权利提供了规范依据。而《公约》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权”、第9条“思想、良知和宗教信仰自由”、第10条“表达自由”、第11条“集会和结社自由”四个条款在确定权利受保护的同时,也规定为了“在民主社会中所必需的,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加以限制。这一规定表明,基本权利限制不仅可以为了广义上的“公共利益”,也可以为了“私人利益”,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方面说明基本权利与私人之间是有冲突的,预示了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同时也说明将基本权利限制的条件由国家方转移到私人一方。同时,从我国宪法第51条的措辞来看,这一立法方式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说明我国宪法与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权利文件的某种联系。只不过,我国宪法第51条在行文中增加了“合法”二字。作者注。 
   参见阿部照哉等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374页。 
   日本学者认为,“使其保护之子女受普通教育之义务”,并非仅是道德义务,而是法的义务,对于违反就学义务的“保护人”,课以罚金制裁。(日本学校受教育法91条。)并认为,在使国民负担此种法的义务之反面,国家亦在法律上负有实现普通教育的作为义务。(日本学校受教育法2940条,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参见阿部照哉等著:《宪法:基本人权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373页。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参见邓瑾:《保卫劳动合同法》,载《南方周末》,2007年5月24日。在这场立法博异中,20多家在华外资企业不请自入,闯入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场;在这场立法活动中,中美工会首度握手。 
  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焦点:1.立法宗旨之争: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之争:关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争议较大的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经济补偿金之争:《草案》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在终止合同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人认为提高了企业的解聘成本。4.竞业限制之争:《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以前只限制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将成为历史。有人认为草案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过高,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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