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

  
【注释】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因此,法学方法上的权利须区别于自然法上的权利,而以实定法律秩序中法律规定的权利为研究和分析对象。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4页。 
   法国民法学家萨瓦第埃使用过“契约上的权利”一词。《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参见星野英一著:《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0页。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萧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编著:《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74—276页。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407页。 
  该观点认为应将宪法5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修改为, “一切人与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不受侵犯。本宪法所承认和保障的人与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现在和将来均赋予一切人与公民,任何人和机构不得侵犯。本宪法对于下列自由与权利的列举,不得被理解为排斥人与公民的其它自由与权利 。《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2004年3也19日,载http://www.acla.org.cn/forum/showflat.php?Cat=&Number=423231&Main=410017。这篇文章是2004年修宪之前,30位学者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的建议书。文章的签名者如下: 
  中国公民(以姓氏拼音为序):(共 30 人):北村 毕竟悦 陈永苗 崔卫平 范亚峰 贺卫方 郝建 季卫东 李健 刘军宁 茅于轼 浦志强 秦晖 秋风 滕彪 王克勤 王怡 萧自强 谢泳 刑小群 徐友渔 许志永 余杰 张千帆 张星水 张祖桦 赵诚 仲大军 朱学勤 。2004 年 3 月 5 日。 
  在注释中,文章认为” 本条建议确立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理由是:“人权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人权是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每个人自然应该享有的,需要共同约定彼此自由的边界而不需要任何权力机关的授予;而国家权力是公民授予的,是公民通过纳税雇用来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因此,国家权力的边界仅限于公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边界既是违法,而公民权利的边界在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之外,公民的行为除了法律禁止的都是合法的。为了切实保障人权,宪法中有必要确立这项原则,以免公共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之外任意限制公民权利。另外,为了适应开放时代的要求,某些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不仅是属于公民的,也是属于每个人的,即使是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人或外国人也不例外。 
  实际上,第51条正是关于基本权利限制的概括条款,如果按照文章修改后的读法,无疑将基本权利限制条款从宪法中排除掉了。这样做,既不符合宪法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也不符合基本权利实践。作者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