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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是我国宪法理论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另一种阐释。该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并且常常是相对的。在宪法和法律上,就个人来说,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就双方来说,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和义务。 [11]这一观点还认为,公民权利相对性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应有之意。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毫无限制的。二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不可分离。证明第一点的是:从哲理的角度来看,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任何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在内,都应当有两种行为规范,即授权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或限制性规范,我国宪法同时规定这两种规范符合法律规范的完整性要求。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享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的同时,依法限制极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是完全必要的。证明第二点的是,我国现行宪法33条第3款的规定是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原则的规范依据,并认为这一原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因为,早在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就在这个协会的临时章程中写进了这样一句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其后他在亲手修订1871年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又继续坚持了这个基本观点。该观点还以阶级分析方法分析了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阐明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才有可能逐步做到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既享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12]
  虽然这两种观点的证明过程存有一定差异,但其共同之处之一,在于它们都承认权利义务不可分离,认为权利是相对的,须接受某种限制,并成为我国宪法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理论表达。共同之处之二在于,它们都使用了属于法社会学的阶级分析方法。其中第二种观点同时使用了哲学方法、法学方法和法社会学方法。以今日眼光视之,阶级分析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前述西方法理学家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西方法理学家使用的是法学方法,我国宪法学家使用的是阶级分析方法。法学方法集中于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做出分析;阶级分析属于法社会学方法,它着眼于社会关系中的阶级关系,对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说明。但是,抛却方法上的差异,属于社会学方法的阶级分析所得结论与法学方法的结论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共通性:两种方法都认为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是一致的。且两者的结论都是建立在对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基础上得出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宪法调整的基本关系,属于宪法关系的一种。无论是阶级分析方法,还是法学方法,都须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分析基础上,才能得出权利义务关系的恰当结论。只不过,阶级分析方法是以生产关系为工具分析公民与国家关系,法学方法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工具分析这一关系。
  三、 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义务体系的法学再阐释
  尽管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中有一定程度法学方法的贯彻,但由于占主导地位的是属于法社会学的阶级分析方法,因而不免影响所得结论的法学属性和法学价值。有必要在贯彻法学方法的前提下,重新审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款的诸项规定,分析其是如何并通过何种方式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
  首先,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义务。宪法是政治法,单纯法律分析不足以说明问题,须超越法律于政治上给予分析。从政治哲学层面来看,宪法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签署的政治文件,或者政治契约。既然属于“契约”,则其也具备契约的一般属性,即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作为政治契约的宪法须于两者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公民享受国家提供的保护即权利;作为对价,公民须作出一定付出即义务。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作为法,其所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作为主体双方的公民与国家就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对国家而言,公民享有权利意味着国家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某一权利的另一面也是其义务。两方面结合同时表明,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符合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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