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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

  6.根据法理的取得。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计算而取得股份。如信托取得(是指信托公司基于受托关系而取得公司自己的股份,其取得是为委托者计算而为)、代购取得(是指证券公司受客户的委托,基于行纪关系,代购自己公司的股份而取得自己的股份的情形),我国公司法对这种情况当然应该允许。
  7•自己职工的持股。公司为了实行雇员持股计划,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因为毕竟公司靠发行新股来使雇员持有股票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多数国家都许可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来实现该目的。 [6]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司法在此应该积极地承认自己取得。
  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许可公司在防止敌意收购和稳定公司的股价时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笔者认为应持谨慎的态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的投机成分较重,如果许可自己取得,则又为经营者创造了操纵市场的便利。另一方面,就防止敌意收购而言,自己取得虽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政策,但是收购问题事关公司经营权的争夺,董事或控股的股东难保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来动用公司的资金取得公司的股份。基于此,我国目前的立法,尚不适宜将这两种方式列为自己取得的方式之一。
  (三)明确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资金和程序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法应该规定,取得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应该以盈余金为限。公司的股份取得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这样才能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香港为例,《香港公司回购本身股份守则》规定:公司回购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并采用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回购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票上月在联交所成交额的25%,年回购额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25%。我们应该借鉴上述做法,规定自己股份回购的,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并采用全面要约的程序。
  (四)自己股份的处分
  在例外取得的情形下,公司取得的自己的股份不能长期的保有,必须采取下列失效或处分的措施:为注销股份而取得的,应该及时履行股份失效程序;公司合并或全部营业的受让,权利的行使,满足少数股东的收买请求权时,实行雇员持股计划时,公司重整时取得失权股等情形下,公司应该在相当的时间内处分股份。相当时期的概念不很精确,但是给公司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处理自己的股份。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应在一年之内处理自己的股份。这对我国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这里处分是指出卖股份的转让行为。
  (五)自己股份的地位
  公司可以行使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吗?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其中关于表决权、少数股东权或各种提诉权等共益权没有太大的争议。因为从公司的性质上来看,公司是无法行使这些权利的。关于这一点,上文也有相关的论述。
  但是,对于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自益权有较大的争论。通说认为,全部的自益权也是不能被认定的 [11](P•286),而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些自益权能够认定。
  1.若认定盈余请求权,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份接受分派,那么已经被计算的盈余将再次被计算入公司的收入,从而盈余被双重计算,而且下一轮的公司分派,又有一部分归于对公司的分派而循环进行,这是不合理的。另外,自己股份的取得的实质为对出资的退还,因此对自己股份的分派等于对架空资本的分派。股份分派的本质也是盈余分派,因此与股份分派一视同仁。同理,如果公司就自己股份持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那么等于是即将消灭法人资格的公司重新取得财产,这对于即将消灭的公司来说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像对自己股份进行盈余分派时那样又重复将分配的财产再次分给股东,公司也将再次持自己股份参与分配的循环。
  2.新股的认购权。关于新股发行和公积金转让资本时,公司是否就自己股份持有认购权的问题有两种看法。从公司应该维持自己股份的价值的理由出发,认为新股发行和公积金转入资本时都应该认定新股认购权,另一种认为,只有对公积金转入资本时发行的新股可以认定是公司权利。但是,如果对此认定,那么会导致自己股份的增大。而且,如上说述,新股发行时的公司的新股认购是虚构的出资,公积金转入资本的实质是剩余金的处分,因此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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